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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离“依法行政”还有多远?(2)
www.110.com 2010-07-26 10:55



  而本案中的工商分局从未就处罚决定与受处罚企业的法人代表进行过电话、传真、邮寄、E-MAIL或其他任何方式的任何联系,也从未向该企业注册地址寄出过处罚决定书,而是直接予以公告。说是“公告”,其实只是在机关大院内的报栏上贴了一张海报。而且庭审中被告举证的照片,既无标题,也无日期,根本难以证明这就是处罚公告。但两审法院却以被告在处罚前近两个月进行过一次回访,发觉该企业主要营业地另有他址为由,支持工商局直接公告的做法。试问:仅以这样的理由,就能想当然地跳过法定程序吗?

  针对上述三个问题,笔者认为:权限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前提,授权必须是明确而具体的,严格实行“一权一授”的原则,不能适用推定法;听证是必经的法定程序,不能由上级机关代劳;送达方式有法定的顺序,不允许自行随意地跳跃选择。这是一些简单而基本的原理,但何以会被我们的行政机关和法院统统忽略呢?原因其实很简单,因为该工商分局在同一天作出了三千多项同类吊销处罚,一旦法院判定其权限不符、程序违法,依法予以撤消,将会关系到三千多家企业的生死命运,数千家此类企业可以据此判例使自己起死回生,进而引发社会各界对前几年“公司热”及其相关遗留问题的思考,真可谓是一石激起千层浪,影响面之广,实在难以估计!于是,为了社会的稳定,为了行政机关的权威,司法权又一次起了保驾护航的作用。这就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现实,同时也是莫大的悲哀。殊不知这样的权宜之举又使我们距离依法治国的方针遥远了一步。

  不禁要试问:什么时候行政机关才能摆脱习惯做法的束缚,真正依法而高效地工作;又是什么时候司法机关才能不再被行政权利所左右,真正依法制约行政行为?中国加入WTO,表面上是一个经济举措,但深层次上是对体制变更的呼唤。WTO的精髓是法制,法制的核心是依法行政,而依法行政的关键在于真正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这一精髓,不是单纯制定新法、修改旧法就可以的,更重要的是切实依据公布的法律法规行使行政和司法权利。因为真正困难的不是有法可依,而是有法必依。

  一些浅见,贻笑大方,欢迎各位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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