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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背后的政府信用
www.110.com 2010-07-26 10:55

  最近,从中国证监会传出了要正式取消对海外上市公司出具《中国法律无异议函》(以下简称《无异议函》)的消息。据媒体求证,目前中国证监会已经停止出具《无异议函》,对新的项目也不再审批。此项消息传出后,立即在境内外业界都引起了相当反响。

  不过有意思的是,证监会的这一举动,在境内和境外所引起的反响却是大相径庭。国内业界和媒体对此的反应大都是正面的,认为取消《无异议函》是政府落实入世协议、减少市场干预、取消不必要行政审批的又一成果,有利于简化境内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以境外公司名义到海外上市的审批程序,从而缩短上市过程并降低上市成本,而且也减少了政府部门的寻租机会。但境外(特别是作为中国企业最大海外上市地的香港)业界和媒体的反应虽然也承认取消《无异议函》具有一定的正面意义,但更为担心的却是在没有事先知会的情况下突然改变游戏规则,不会再有作为大陆政府部门的证监会所出具的《无异议函》作为信心保证,今后该怎么办?3月13日的《香港经济日报》甚至用了“投资银行界乱作一团”这样的话来形容香港业界的反应,据悉,港交所及在港投资银行都已暂缓对大陆民企上市申请之处理,以等待国务院正式公布 .同样一件事,为什么境内外反应大不相同?这里的关键在于,境内外对证监会所出具的《无异议函》性质的认识并不一致。对意欲到境外上市的内地企业来说,《无异议函》只不过是上市过程中重重审批中一道不得不过的坎,不仅费时费力,而且还可能要花上一些不明不白的“银两”,现在被取消当然是一件天大的好事。但对境外的投资银行和证券交易所来说,《无异议函》对他们来说可不是毫“无意义”的,而是相当于内地政府部门出具的一道背书,为接受内地企业的境外上市增添了一道信心保障。

  不过,境外投行和证券交易所为什么要将《无异议函》视为内地政府部门出具的信心保证书呢?在我们就此展开进一步的讨论之前,还是先解释一下到底什么是《无异议函》。

  《无异议函》是中国证监会根据其在2000年6月9日向从事证券业务的各律师事务所所颁布的《关于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0]72号,以下简称《72号通知》),对境内律师报送的关于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海外市场发行股票和上市事宜的法律意见书所出具的没有任何异议的同意函。虽然《72号通知通知》本身并未明示规定将《无异议函》作为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与上市的一个前提条件,但事实上包括港交所在内的境外证券交易所对没有取得《无异议函》的内地企业将不予受理其上市申请。因此,这封《无异议函》事实上成为大多数内地企业以境外公司的名义在海外上市的必要条件之一。

  这次证监会取消《无异议函》,表面上看是因为国务院在今年3月1日决定,在第一批取消789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基础上,再取消406项行政审批项目,而这第二批406项项目中恰好包括了中国证监会的《72号通知》。但实际上,证监会取消《无异议函》的决定与前段时间欧亚农业等少数在港上市的内地民企造假上市被曝光有着相当关系。在欧亚农业爆出造假丑闻之后,有保荐其上市的投资银行家曾经直言不讳地批评为欧亚农业出具《无异议函》的中国证监会亦应负上责任,这无疑对证监会决意取消《无异议函》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根据香港媒体所引用的证监会消息人士所言∶“香港投资银行界甚至港交所,愈来愈倾向将《无异议函》看作信心保证书,这是有违其原意的。……而欧亚事件显示,本港业界很容易就将自己的责任,推到我们身上。”

  这样看起来到是顺理成章,证监会在欧亚农业事件后感受到了出具《无异议函》吃力不讨好,而且还可能带来潜在的麻烦,于是就正好借国务院清理取消行政审批之机顺水推舟地卸下了这个担子。不过,证监会说香港业界将《无异议函》看作信心保证书是有违其原意的,这里就有两个问题:第一、究竟什么是证监会出具《无异议函》的原意?第二、为什么香港业界要将《无异议函》视为信心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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