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组织法基本原则之探讨(2)
www.110.com 2010-07-26 10:55
依法组织原则生成于旨在破除专制主义的西方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因其同人类进步的要求相契合,而为现代多数国家所追循。 最早确立依法组织原则的是英国。英国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实行议会至上。议会掌握着立法权和财政控制权,直接决定行政的基本组织形式,行政组织的设置、职权和规模。政府必须服从议会。只不过英国崇尚习惯法,政府的设置与职权大多来自于宪法惯例,而不是法律的明文规定。
继英国之后,美国、法国、德国等西方国家都建立起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行政组织的设置、职权和规模原则由代议机关控制。在美国,任何联邦行政机关的设置都属于立法事项。在法国和德国,虽然中央政府各部的设置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事项,但行政组织的职权和规模受国会或议会控制。
日本二战后也十分强调依法组织原则,主张用法律和条例规范行政组织,要求行政组织服从国会的法律,以确保行政组织的客观公正与公开。 按照依法组织的原则,日本制定了一套完整的行政组织法规体系。
(二)依法组织原则的基础
虽然依法组织原则在不同的国家其具体表现形式不同,但其内蕴的精神则完全一致。依法组织原则是人民主权的直接要求,也是确保行政组织合理、稳定的需要。当然,依法组织还有利于责任政府的形成。具体地说,依法组织原则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可从以下几方面论证:
1、是人民主权的要求
按照人民主权原理,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人民有权创造和选择基本的行政组织形式,有权根据自身的需要设定行政权,也有权决定设置哪些行政机关。非经人民的同意行政机关不得自行设置;非经人民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自行享有职权。而人民的意志是通过国家权力机关(代议机关)以立法的形式体现,因此,对行政的组织要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即通过立法予以规范。当然,除重要行政组织事项必须经过立法程序外,也不排除立法授权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或规章对行政组织予以规范。
2、是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
依法行政原则要求所有的行政活动都要受法律的约束。具体在行政组织法中,依法行政原则则转化为依法组织原则。无论是行政组织的过程,还是行政组织本身都要受法律的约束。尤其是行政组织法律制度中重要的内容,如行政组织的基本形式,行政权的设定,重要行政机关的设立等应由立法部门制定法律。
依法行政原则是法治原则(宪法原则)对行政活动的具体要求。它可以确保行政活动建立在理性的法律规则之上,免受个人意志的干预。依法组织原则具有同样的功能,即在于通过民主的、理性的方式来确保行政组织的合理,使其不再为个人或少数人所操纵。
3、是保障公民权益的需要
行政组织制度与公民权益的关联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行政的基本组织形态(是采用集中式的管理还是分散式的管理)直接影响到公民的行政参与权。集中式管理意味着公民较少有机会直接参与行政;而分散式管理则能提供更多的参与机会。第二,行政权与公民权的界分,直接影响公民的自由空间。例如在经济活动中,政府管理越多越细,意味着公民的经济自由就越小,从而会影响到公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第三,行政组织的规模直接影响到公民的负担。维持行政组织运转的所有费用都靠公民的税收负担,行政组织的规模越大,则意味着公民的负担就越重。第四,行政组织的结构,包括行政机关的设置、职能分配等影响到行政效率,从而直接对公民的权益产生影响。
为切实保障公民的权益,必须依法组织,即将行政组织真正纳入法治的轨道。
4、是形成责任政府的需要
任何人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政府更是如此。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政府的运转靠人民税收负担,因而政府除对其具体管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外,还需要就其整体的管理直接对人民负责。政府承担责任的前提是依法组织,即行政主体明确,行政机关的管理事项、权限和责任清楚,行政授权、行政委托、行政代理以及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等都有规则可循。而这都需要行政组织法的规范。没有法律制度的保障,责任政府就只能永远停留在愿望上。当然,所有的行政法律制度都旨在建立一个责任政府,行政组织法律制度则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 上一篇:论政府行政中的舆论监督
- 下一篇:现代行政主体多元化的理论分析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