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美国经验及其对我国的(3)
www.110.com 2010-07-26 10:56
(三)紧急救助职能(ESF)及涉及的领域
根据“紧急救助职能”,可以确定需要联邦政府支持以加强州和地方政府处理突发性事件努力的重点领域。“紧急救助职能”涉及联邦部门和机构在12个主要职能领域的活动和能力。
紧急救助职能涉及的领域有:1、交通:提供平时和战时运输服务,主要由运输部负责。2、通讯:提供通讯服务,主要由国家通讯委员会负责。3、公共工程:恢复公共服务和公共设施, 主要由国防部的美国陆军工程师队负责。4、防灾:发现并减轻森林大火、城乡火灾,主要由农业部的森林司负责。 5、信息和规划:收集、分析公布重要信息,促进联邦紧急反应机制运行,主要由联邦紧急事务管理总署负责。6、公众关怀: 管理并协调食品供应,安置并抢救伤员,分配救济物品,帮助家庭团圆,主要由美国红十字会负责。7、人力支持: 在紧急事件处理时期为联邦机构提供设备、物资、物品和人力,主要由联邦总务局负责。8、医疗卫生服务: 提供公共卫生和医疗援助,主要由卫生与公众服务部的公众卫生司负责。 9、城市搜索与救援:发现、解救被夹在废墟中的受伤者并进行前期治疗,主要由国防部负责。 10、危险物质:为实际或潜在疾病和危险物质防治提供联邦紧急支持,主要由环境保护署负责。11、食品:确认食品需要,确保食品到达受灾害影响地区,主要由农业部食品营养司负责。12、能源:恢复电力系统和能源供应,主要由能源部负责。
三、美国的相关法律
突发公共事件是一个模糊但非常重要的概念,而且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含义和范围。在美国,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包括自然和人为的两大类,如灾害和紧急事务等,也包括紧急状态宣布等。相应地,有关立法也主要包括这几个方面。
(一) 灾害应急处理
1、《灾害救助和紧急援助法》
1950年制定的《灾害救助和紧急援助法》,是美国第一个与应对突发事件有关的法律。该法规定了重大自然灾害突发时的救济和救助原则,还规定了联邦政府在灾害发生时对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支持;适用于除地震以外的其他突发性自然灾害。《灾害救助和紧急援助法》由罗伯特。斯坦福提议制定,故也称罗伯特。斯坦福法。该法曾于1966年、1969年和1970年多次修改,每次修改的结果,都是扩大了联邦政府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的能力。现在实施的《灾害救助和紧急援助法》是1974年的修订本。
2、《国家地震灾害减轻法》
1977年10月, 国会通过《地震灾害减轻法》,目的在于“通过制定和实施一项有效的地震灾害减轻计划,减少地震造成的生命和财产危险”。该法规定建立国家地震灾害减轻计划 (NEHRP)。1990年11月制定的《国家地震灾害减轻计划法》对减灾机构的职责、计划的目标和目的作了详尽规定,对国家地震灾害减轻计划作了重大修改。
国家地震灾害减轻计划规定的四个减灾机构是:联邦应急事务管理总署、国家标准技术局、国家科学基金会和美国地理测量局。
国家地震灾害减轻计划的任务包括:改善对灾害的了解、描述和预测;完善建筑法规和土地利用计划;通过灾后调查和教育降低危险;提高设计和建造技术;促进研究结果的应用。国家地震灾害减轻计划法指定联邦应急事务管理总署为计划主管机关,并赋予其规划、协调和报告的责任。
1996年4月,总统科技政策办公室提交了一份名为“国家地震损失减轻战略” (NEP)的报告,根据该报告,联邦政府制定了国家地震损失减轻计划,虽然没有取代国家地震灾害减轻计划,但规定了减灾机构更广泛的活动范围,并提供了更能有效协调这些活动的框架。
(二) 紧急状态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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