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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法律手段 加强行政执法(3)
www.110.com 2010-07-26 10:56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职责而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的合同。它的订立与民事合同的订立一样,是以自愿、诚实信用和意思表示一致为原则的。因此,这种方式有利于公众的接受、信任与合作,从而有利于行政职责的圆满实现,增强行政效益。但它的订立又与民事合同的订立不同,并不都是以等价、有偿为原则的;它的履行也与民事合同的履行不同,行政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有权单方面解除或变更该合同(当然,这种变更和解除权也是有条件的,并应承担损失补偿责任)。但是,以行政合同履行行政职责并不是行政执法的一般方式,而是例外方式。并且,行政机关只有在认为以行政合同方式履行职责更为有利于公共利益时才能以行政合同代替行政法律手段。因此,以行政合同实现行政职责并不影响行政权威和公共利益。目前,我国在行政执法实践中一样行政合同的情况并不少见,只是还没有按行政合同来规范和认定而已。例如,我国计划生育、环境卫生和社会秩序等领域的各种各样的责任制,就属于行政合同的范畴,即行政担保合同或行政保证合同,只是目前还不规范,还没有提高到行政合同法制的高度。又如,国有土地有偿出让合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租赁合同、粮食定购合同和公共工程合同等,都是行政合同,只是没有被认定为行政合同而被认定为经济合同罢了。其实,把行政合同认定为经济合同并按经济合同来处理在法律上是错误的,使行政机关被降格为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相等的地位,使公共利益被置于与个人利益同等的地位,对法律的实施和公共利益的维护是非常不利的。

  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以号召、倡导、鼓励、引导、劝导、告诫、建议、说服教育等形式来实施法律的一种手段。它不具有强制性,不能直接产生法律效果,因此是不是一种法律手段在国内外行政法学界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但这种手段对沟通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关系,取得公众对实现行政职责的配合与信任,具有重要的价值。并且,这种手段符合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密切联系群众、走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同时,这种手段也为我国《宪法》所确认。《宪法》第8、9条分别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在单行法律、法规中,有关行政指导的规定更多。因此,行政指导的广泛运用是合法和可行的。但应当注意的是,行政指导的实现取决于公民等的接受和合作,公民等也有权不接受这种指导。行政机关不能把行政指导变成行政强制,对不接受行政指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给予行政处罚等制裁。对是否予以制裁,仍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进行认定。同时,行政机关也不能一味地强调说服教育等行政指导手段。对通过行政指导手段难以实现而依法又必须实现的职责,应依法运用法律手段予以及时实现。否则,行政权威和公共利益是难以维护和保障的。

  注释:

  [1][2]《毛泽东选集》,第5卷,368-36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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