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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架设制:让反贪队伍独成体系
www.110.com 2010-07-26 10:56

  世界著名的研究组织“美国传统基金会”,连续9年将香港评选为全球最自由的经济体系。该会指出,香港的成功基于4大基础之上,其中最主要的,是香港有一个十分廉洁的政府。香港之所以获得如此高荣,与其廉政公署近三十年的有效运作密不可分。2003年,香港再获国际反贪组织“透明国际”奖,廉政公署遂成为国际公认的“反贪能手”。三十年前的香港贪污盛行,社会风气日下。1973年,律政司得知香港总警司葛柏存有430多万港元财富的情报后,要求他在一星期内交代来源,但是葛柏却轻易地逃到了英国。这一事件使得香港积聚已久的民怨立刻爆发,学生和市民纷纷集会,要求政府缉拿葛柏,解决多年存在的贪污问题。许多有识之士都提出,除非反贪部门能够脱离警方自行独立,否则大众永远不会相信政府确实有心扼杀贪污。当时的香港总督麦理浩果断地接受了这个建议,主张成立一个独立的反贪组织。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1974年的2月,香港廉政公署诞生了。1975年初,廉署成功地将葛柏引渡回香港。葛柏贪污受贿罪名成立,判其入狱4年。这件事鼓舞了市民的斗志,在香港社会掀起了一场更加强烈的廉正风潮,一直持续至今天。

  调查显示,98%的市民对多年来廉署的工作给予肯定,并表示会继续支持廉署的工作。廉署的形象深得民心。看到今天廉洁的香港,很难想象这个城市是从贪污黑暗之中走出来的。面对世界各地数不清来取经的同行,廉署向他们道出的经验是:廉署的独立;政府和公众的支持;有效的法例;专业的队伍;最重要的一点,反贪的决心。

  反腐败是全人类面临的一个共同课题,中国内地更处在一个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多事之秋。尽管国家近年来加大了对贪污腐败的惩治力度,但腐败现象在一些社会领域和政府部门依然猖獗,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呼声强烈,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安定。香港做为中国的一个特区,在廉政建设能够有所见树,得到世界的好评,在一定意义上说也是中国的荣耀。对香港特区的一些成功经验,大陆完全可以信手拿来改造利用。这对内地的反贪工作将会大有裨益。

  在香港的成功经验中,内地应该看重的,还在于“廉署的独立”和“有效的法例”这两点。香港廉政公署是一个完全独立运作的组织,只对行政长官一人负责,反贪工作不受任何部门和人士干预,在架构上和其它任何部门也没有从属关系。香港政府为使廉政公署严厉有效地打击贪污受贿等非法行为,不光使其独立,还颁布了3部与之配套的特别法例,授予廉署广泛的权力。廉署有权要求涉嫌贪污的公务人员说明合法收入以外的财产来源,对不能作出圆满解释的,可交付法庭审判;凡获得廉署专员授权的廉署人员,无需拘捕令可以拘捕涉嫌者;廉署有权直接调查和查封涉案人员的银行账号;调查人员有权进入或搜查任何涉案人的楼寓住宅;在必要时,办案人员可使用武力。此外,廉署还被赋予许多独特超然的职权。这些,都极其有利于执行人员调查取证,避开各种障碍对贪污腐败分子进行出其不意的打击。大陆要借鉴香港的成功经验,构架设制,建立起垂直于中央的反贪大网络,使其在组织上自成体系,不从属于任何一个部门。

  某前,我国对党政领导干部重大贪污受贿案件的查处,一般局限于案前“双规”,即《行政监察法》第19条(三)关于监察机关的权限规定的“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这一规定在实践中极难操作,首先面临的是“双规”的时间如何圈定。问题说不清,放人往往是前功尽弃;说清楚问题,往往又需要一段时日,落实验证需要有一个过程。在这样的情况下,为防止串供也不得不对嫌疑人采取一些必要的限制措施。因此,所谓不得“变相拘禁”,实际上几乎成为不可能。而从严格意义上说,“双规”与《宪法》第37条就出现了冲突的情形。再者,对严重违法乱纪的官员,长期处于“双规”之下,与其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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