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事业组织管理相对人权利的司法救济(2)
www.110.com 2010-07-26 10:56
公共事业组织不能纳入行政法规制的视野,主要是囿于“公共事业组织不是行政机关”的传统观念。然而,传统不是一成不变的。国家赔偿法就在这方面做出了范例。它打破了所谓特别权利关系的观念,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为奖惩等行政决定致使其财产权受到侵害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弥补了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一个重大缺陷。
国家赔偿法弥补行政诉讼法历史局限的作法值得称道。当今能够推动行政发展的决策者应当有更大的勇气和智慧,根据我国的宪法,适应保护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将公共事业组织涉及公民重要法律权益的公共管理行为,纳入司法监督的范围进行行政诉讼,从而使当事人可以请求国家赔偿,使公共事业单位决策人受到法律的约束和司法监督,将我国的行政法治再向前推进一步。
- 上一篇:论行政担保
- 下一篇:行政不作为与否定性作为之辨析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