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行政法先行存在,而法国行政法学就是围绕着行政法在做学问。法国行政法的特点是行政法作为公法体系,和规范一般私人相互间的关系的私法体系不同。关于行政法的诉讼由行政法院管辖,而关于私法关系的诉讼则由普通法院管辖。因而,法国行政法学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区分公法与私法,如何划分行政法院管辖和普通法院管辖。以行政法中的实际问题作为行政法学的主要关怀对象,这是值得其他国家学习的地方。
注释:
[1] 与“现代行政法”对称,“古代行政法”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公务员以及行政权力的法规,古代行政法自国家形式出现以后,便有其存在,但这种古典意义上的行政法,根本不具备任何现代行政法的精神与品质,现代行政法的本质在于限制国家行政权力的规范运行。
[2] 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一版,第31页。
[3] 行政法学的产生是一个过程。行政法学诞生不是以第一篇行政法学论文或者第一部行政法学著作的出版为标志的,而是以行政法学理论范畴的基本定型,学科体系的基本建立,对行政法学相应研究与传播方法的运用,以及社会对其的基本认可为标志的。以上请参见叶必丰:“二十世纪中国行政法学的回顾与定位”,载于《法学评论》1998年第4期。
[4] 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一版,第31~32页。
[5] 法治国思想是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产物。但是从资产阶级提出这种思想,到把这种思想变成一种制度,还得经历一个曲折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法国资产阶级最初注意的是宪法问题。到十九世纪七十年代以后,资产阶级政权已经巩固,国家权力日益扩张,才注意到行政法的问题。以上请见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68页。
[6] 据法国波城-拉杜尔地区大学菲利普·泰尔纳教授的介绍,法国行政法的形成有着漫长的历史,从1850年到20世纪80年代,这段时间是它形成发展的过程。从80年代到最近的20多年间,发展非常迅速,变化非常大,以致于菲利普教授用“飞跃”一词来形容。
[7] 参见何勤华:《西方法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73~186页。
[8] 「日」兼子仁、矶部力、村上顺:《法国行政法学史》,岩波书店1990年版,第81页。转引自前揭何勤华书。
[9] 「法」莫里斯·奥里乌:《行政法与公法精要》(上册),龚觅等译、郑戈校,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6月第一版,见郑戈“代译校者序”部分。
[10] 以上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一版,第37~38页。
[11] 何勤华:《西方法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72~173页。
[12] 王名扬教授将法国行政法院的创设、发展历程分为“行政法官时期”(1790~1799年)、“保留审判权时期”(1799~1872年)、“委托的审判权时期”(1872年以后)、“取消部长法官制”(1889年以后)等四个阶段。以上详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一版,第553~555页。
[13] 行政法学作为一门法律科学,必须对其所讨论的对象从理论上提出系统的说明。这些理论大都是关于某一方面或某一问题的。但各国行政法学往往根据各国行政法的特点,提出一个或几个重要观念作为全部理论的基础,这种情况在法国行政法学中讨论较多,但意见有分歧。在英美行政法学著作中表现不太明显。但英美行政法既然有其特点,行政法学对这些特点的说明也形成了基本的理论概念。以上见于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版,第2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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