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行政法论文 > 其它行政法论文 >
中美信息公开暨行政程序法研讨会专家发言整理(3)
www.110.com 2010-07-26 11:09



  莫于川:多版本的成本大。

  草稿:思路比较清楚,做到了中西结合。

  (1)应采取行政程序法典模式,既有总则,也有分则的规定。

  (2)应采取单行法与行政程序法并行的模式。

  (3)应当规范看准了主要行政执法行为。

  (4)应当突出证据制度,可以单列一节。例如“调查、听证与证据”。

  (5)应当明确有关术语的含义,例如“行政决定”。

  (6)应当在第七章行政计划中应当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的协调问题。

  (7)第八章行政指导和行政合同有特点。

  黄微:立法的指导思想。

  (1)着重是治滥、乱的问题,着重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而不是赋予行政机关的权力。

  (2)应当区别简易程序和一般的程序。

  (3)单行法与一般法关系。应当同时进行,因为具备的理论基础和经验。

  (4)WTO与行政程序的透明度。

  (5)两层楼的架构。一层是一般原则和制度,另一层是具体的行政行为。

  (6)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全面规定各种主体,例如授权组织、委托的组织。

  王宝明:(1)单行法可能挤占行政程序法的空间。

  (2)行政程序法应当诉讼制度衔接。是否可以通过行政程序法将行政活动置于司法监督之下。例如,职权争议的解决给司法机关。

  (3)第三人权益保障问题,应当明确当事人与当事人界限。

  (4)行政机关。联合执法问题,公务协助问题。

  (5)中央和地方的关系。美国地方差异很大,德国的州行政程序法与联邦基本一致。我国行政程序法可以规定最低要求,给地方授权立法,规定更加高的标准。

  张兴祥:强化行政机关的义务;调整行政机关内部的问题,避免内部程序外部化。应当着重最低的程序义务。

  薛刚凌:(1)立法思路。可能需要换个角度,从行政权力运行的程序和结果,例如行政决策很重要,但并不体现为具体的行政行为。另一方面,突出公民的程序权利,应当集中规定。

  (2)行政行为的定义。需要明确界定,通过立法解决理论混乱。

  (3)主体:如何界定行政机关和行政主体,是从经费还是从性质;对主体,还是从程序还是从全面规范的角度规定。

  (4)信息公开。应当单独列列一节。

  (5)法律责任:是程序责任,还是包括实体责任?

  赵正群:法律责任:应当区分内部责任与外部监督责任的区别。

  湛中乐:行政程序法应当更加抽象和原则,这具有可行性。

  (1)总则。公正原则,之下设立制度。

  (2)主体:当事人——行政相对人。增加证人、鉴定人等。

  (3)第三章和第四章应当换位。不规定实体法是不可能的。调查与检查的交叉。

  (4)分类是不可避免的。行政规范应当放在前面。

  (5)应当规定行政复议事项。

  应松年:(1)学者、执法人员、立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对行政程序法的态度不同。法制日报可以协助宣传,希望写文章呼吁。

  (2)行政诉讼法开辟了行政法治的一个时代。程序法得到了重视,而且越来越重要。

  (3)我国行政程序法的规范重点是行政行为。一般程序有无必要性?还是需要规定一般的事项,行政检查不可能单独立法,可以在行政调查中规定。

  行政计划和规划应当单独规定也许是有必要的。

  (4)行政程序法可以规定实体事项,例如行政行为的效力。

  (5)听证制度。着重规定其要素。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