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信息公开暨行政程序法研讨会专家发言整理(3)
www.110.com 2010-07-26 11:09
莫于川:多版本的成本大。
草稿:思路比较清楚,做到了中西结合。
(1)应采取行政程序法典模式,既有总则,也有分则的规定。
(2)应采取单行法与行政程序法并行的模式。
(3)应当规范看准了主要行政执法行为。
(4)应当突出证据制度,可以单列一节。例如“调查、听证与证据”。
(5)应当明确有关术语的含义,例如“行政决定”。
(6)应当在第七章行政计划中应当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的协调问题。
(7)第八章行政指导和行政合同有特点。
黄微:立法的指导思想。
(1)着重是治滥、乱的问题,着重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而不是赋予行政机关的权力。
(2)应当区别简易程序和一般的程序。
(3)单行法与一般法关系。应当同时进行,因为具备的理论基础和经验。
(4)WTO与行政程序的透明度。
(5)两层楼的架构。一层是一般原则和制度,另一层是具体的行政行为。
(6)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全面规定各种主体,例如授权组织、委托的组织。
王宝明:(1)单行法可能挤占行政程序法的空间。
(2)行政程序法应当诉讼制度衔接。是否可以通过行政程序法将行政活动置于司法监督之下。例如,职权争议的解决给司法机关。
(3)第三人权益保障问题,应当明确当事人与当事人界限。
(4)行政机关。联合执法问题,公务协助问题。
(5)中央和地方的关系。美国地方差异很大,德国的州行政程序法与联邦基本一致。我国行政程序法可以规定最低要求,给地方授权立法,规定更加高的标准。
张兴祥:强化行政机关的义务;调整行政机关内部的问题,避免内部程序外部化。应当着重最低的程序义务。
薛刚凌:(1)立法思路。可能需要换个角度,从行政权力运行的程序和结果,例如行政决策很重要,但并不体现为具体的行政行为。另一方面,突出公民的程序权利,应当集中规定。
(2)行政行为的定义。需要明确界定,通过立法解决理论混乱。
(3)主体:如何界定行政机关和行政主体,是从经费还是从性质;对主体,还是从程序还是从全面规范的角度规定。
(4)信息公开。应当单独列列一节。
(5)法律责任:是程序责任,还是包括实体责任?
赵正群:法律责任:应当区分内部责任与外部监督责任的区别。
湛中乐:行政程序法应当更加抽象和原则,这具有可行性。
(1)总则。公正原则,之下设立制度。
(2)主体:当事人——行政相对人。增加证人、鉴定人等。
(3)第三章和第四章应当换位。不规定实体法是不可能的。调查与检查的交叉。
(4)分类是不可避免的。行政规范应当放在前面。
(5)应当规定行政复议事项。
应松年:(1)学者、执法人员、立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对行政程序法的态度不同。法制日报可以协助宣传,希望写文章呼吁。
(2)行政诉讼法开辟了行政法治的一个时代。程序法得到了重视,而且越来越重要。
(3)我国行政程序法的规范重点是行政行为。一般程序有无必要性?还是需要规定一般的事项,行政检查不可能单独立法,可以在行政调查中规定。
行政计划和规划应当单独规定也许是有必要的。
(4)行政程序法可以规定实体事项,例如行政行为的效力。
(5)听证制度。着重规定其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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