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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权力与市民意识的冲撞 ——从居民群体性(2)
www.110.com 2010-07-26 11:09



  在自由经济(市场经济)的驱动下,国家功能是有限的,在国家履行的功能之外,大量的涉及公民“私域”的公共性事务,由社会来完成,这是一个以市场经济为标志的现代国家的社会具有“现代性”的典型特征。社会“公共领域”的产生,公民“私域”的产生和国家功能通过法律文本实现有限地行使公权力的现实存在,产生了公民的公共意识、私密意识和契约意识,这三个意识的结合,形成公民要求拥有对公共利益的主张权和维护权,即为市民意识。

  十六届三中全会作出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这是改革发展的必然要求和现代社会的前进方向,因此深得人心。但要实现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前提则是要实现政府公权力在法律文本规定下进行、社会公共领域自动运转,公民的私域不容侵犯,才能建立成熟的市场经济管理制度,才能使社会、国家、公民各得其所。反之,则会产生政府公权力和市民意识的激烈冲撞,形成畸形的市场经济,最终断送改革和国家安定。

  三,北京市民群体性自发抗拒拆迁并非孤立事件

  摘引中新社十月十七日报道,标题为《北京警方宣布:逮捕2名、拘留16名天安门闹事者》:

  九月十五日,安徽省池州市人朱正亮因拆迁纠纷在北京天安门金水桥前自焚。

  十月一日十时许,北京人叶国强因拆迁对政府提出要求遭拒,从文化宫南门外金水桥跳入金水河内。

  十月八日,福州人张理积驾驶小轿车行至天安门广场金水桥南侧时突然向外抛洒传单,企图烧毁车辆并自焚,被警察当场制止。

  从十月一日到十月十六日,天安门地区连续发生多起自杀、自焚未遂以及其它不法事件。

  北京警方近日宣布,依法逮捕叶国强、张理积两名国庆前后在北京天安门广场地区制造恶劣事端者,同时对十六名在天安门广场地区实施不法行为者依法治安拘留。北京市公安局局长马振川表示,天安门广场是国家举行重大政治活动和国事活动的重要场所,是观光游览的胜地,也是中华民族的代表和象征,个别人把天安门做为制造事端、报复社会、发泄私愤之地,这是法律绝不容许的,因此必须依法严惩。

  掩卷叹息,不觉垂泪。众所周知,中国的老百姓,是最安守本分,胆小怕事的,几千年的封建枷锁,早已形成了草民意识,岂敢与“官”争锋相对?如果不是用尽各种努力在各种正常途径下仍然无法解决问题,如果不是真到了山穷水尽走投无路的地步,岂能毁灭自己的生命示威?蝼蚁尚且偷生,谁甘愿将人命当作烤肉?!当自身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有怨无处诉的时候,他们悲痛、彷徨、绝望与无助,因此采取极端行为自决于人前,这是不是另一种“跪着革命”的翻版呢?依法拘捕-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

  北京某区居民群体性抗拒拆迁事件,比之天安门的自焚行为,小之又小。但它就发生在泱泱华夏京畿重地,堂堂天子脚下,众目睽睽之所,标语、頹墙和不远处的本区招商广告牌形成鲜明的反差,五个月不能有任何回应,这样下去意味着什么呢?是不是在激化矛盾,不经意间诱导市民走极端行为呢?

  有关部门是否能意识到可能会发生的严重后果呢?

  四,探讨治理之道

  我们从纯粹的技术角度去探讨治理之道就会发现:这些问题的发生,往往是在公民权利遭到践踏时政府公权力机关不能有效反馈和矫正的结果。一个人难免会生病,这本是正常现象,但如果自身没有对疾病的抵抗力、免疫力,也没有渠道借助外力去除疾患,则十分危险。

  正所谓溃痈虽痛,甚于养毒,扬汤止沸,不如去薪,必须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有学者指出:十六届三中全会以后,从中央到地方的政治改革已经提到历史日程上来。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型的责任政府必须实现四个转变。一是建立法治政府。实现从法律仅仅治民、治事向法律首先治官、治权的转变,使整个经济活动完全置于法治之下。二是确立起新的人民与政府的关系。实现从权力本位向责任本位的转变-政府为了人民存在,而不是人民为了政府存在。三是实现有限政府。凡是市场和社会可以自行调节与自我管理的,政府不必越俎代庖。四是实现政府责任的设定。要重视设定政府责任,要重视落实行政责任,要建立完善的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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