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行政法论文 > 其它行政法论文 >
法治原则与公共行政组织 ——论加强和完善我国(5)
www.110.com 2010-07-26 11:10

  五年过渡时期的行政组织规范,虽为行政系统的建置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当时国家权力的组成与结构没有定型,相应法律规则的功能只是暂时的。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经普选产生,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把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关系结构予以定位。在公共行政组织领域,全国人大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根据1954年宪法成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公安派出所条例》等行政组织法令,[9]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等大量有关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组织法令。国务院亦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组织简则》、《国务院秘书厅组织简则》、《国家计量局组织简则》、《国务院法制局组织简则》、《国务院人事局组织简则》、《国家档案局组织简则》、《国务院专家工作局组织简则》、《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简则》、《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计划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组织简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组简则》等一系列行政组织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大多是对在过渡时期初步形成的行政组织法体系的修正、补充。就形式而言,较为显著的发展是以专门的法令来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组织和专门行政法规来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组织;就内容而言,这些行政组织法律、法令、法规继承了行政组织法初创之时的某些特色,如对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设立哪些部门作出原则性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规定具体名额限制等。 1982年现行宪法颁布以后,全国人大重新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以下简称《国务院组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就1979年重新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组织法》),又作过三次修正(1982、1986、1995年)。目前,行政机关组织法的主要渊源就是这两部法律。当然,广义的行政组织还包括其它分散的有关行政组织的法律性、法规性文件,如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1988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1993年)和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1998年)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成立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通知》(1978年)、《国务院关于清理非常设机构的通知》(1986年)等。广义的行政组织法还包括单行行政管理法律的有关行政组织规范,[10]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与1982年以前的行政机关组织法相比,从形式上看,共和国成立初期比较配套的规定中央至地方各级政府以及中央政府各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体系已不复存在,许多部门的内部组织规则(如“三定方案”)并不为公众所知晓;从内容上看,由于情势的变迁,其具体规定已大有改变,但“三定方案”的基本结构和内容要素与以前的行政组织法大体相同。

  综观我国行政机关组织法发展的基本状况,不难发现,无论过去还是现在,我国行政组织法内容上还存在较大欠缺。比较突出的有:基本的组织法律既没有明确行政机关的职权必须由法律规定这一法治原则,又没有明确授予行政机关对公共行政组织的规制权限,这使得目前包括国务院在内的行政机关设定机构和职权的行为缺乏合法基础;基本的组织法律亦缺乏对公民权利保障的原则性条款,从而难以避免行政机关在自行设置机构和确定权限时出现对公民不利的后果;[11]基本的组织法律对在公共行政组织方面的行政违法行为缺乏法律责任和追究机制的规定,致使行政官员可以随意不负责地扩充机构和人员;基本的组织法律对中央和地方在规制公共行政组织的权限上没有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地方行政机关的设置与职权划分较为混乱;等等。在现行行政组织法体系上,缺少必要的与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相匹配的法律、法规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制定的其他行政组织规范文件,这也是形成目前许多行政机关职权不明、争权、越权的一个重要原因。 当然,若欲在公共行政组织领域建立现代法治,绝非仅仅依赖制定法律规则可以达到。如果制定法不能转化为社会运作机制的现实,只能是形同一纸空文,而且会引起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危机。制定法从理念到文字再走向现实,取决于多维因素以及它们互动形成的合力,诸如社会发展的需要、政治制度的实际运作、传统的法律文化、现时的意识形态、执法者的素质与价值取向等。1954年宪法及此后制定的大量行政组织法律文件在“文革”中以及之前遭到现实的冷落,[12]说明我们不能仅凭制定法来确立行政组织的法治。当然,这丝毫也不意味着可以轻视或忽视制定法的作用。毫无疑问,制定法的完善是实现法治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条件,是实现民主、保障人权、塑造责任政府的一个必要途径。正因为如此,我们必须对加强和完善我国行政组织法予以极大的关注和重视。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