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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程序法典——— 当(5)
www.110.com 2010-07-26 11:11



  对于上述三种分类,我们认为第二种分类比较恰当,其基本含义在法学界基本达到共识对其使用几乎已约定俗成。第一种分类中控制模式正如该学者所言主要是中国封建时代的行政程序法属于这一类型,不具有普遍意义,可以忽略。第三种分类优点将目标模式与价值模式相结合,但其目标模式分为保护模式,维护模式容易引起歧义,其保护维护的是行政权,还是相对方权利不够清楚。

  (二)我国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主要形成以下三种观点:姜明安、王锡锌等主张应兼顾效率与权利保障。他们认为效率和公正是行政程序法的两个基本价值目标,目标模式的选择取决于立法时对价值目标的权衡。应该看到在行政程序法中,效率与公正的冲突确实是存在的,但这种冲突并不意味着各自绝对的排它性,恰恰相反,二者存在内在的联系,公正并非必然排斥效率,反之亦然,公正作为一个价值判断,其含义在特写条件下不断变化。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精神应反映到行政程序法中。效率与公正价值目标是对立统一的,二者应平衡兼顾。黄学贤认为应在效率与公正两个基本价值目标之间寻求平衡,作为行政程序立法的出发点和目标模式的整体选择。在具体的行政管理活动中,当效率与公正发生矛盾时,应作出公正优于效率的明确安排的选择。章剑生认为行政程序立法目的应是效率为主,公平为补充。

  上述三种观点均是以公正-效率为中轴来设计我国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第一种观点是“平衡论”在行政程序法中直接演示,从理论上说公平与效率二者兼顾比较完美,但在实际操作时难于把握,有可能会流于形式,二者的平衡点恐难把握。第二、三两种观点分歧较大,主要原因在于对我国行政法治存在问题以及解决方法认识不同。

  我们认为我国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应以公正为主,兼顾效率,在公正与效率发生冲突情况下一般应注意公正优先,效率为辅,在特定情况和特定环节也可以考虑效率优先。这主要是因为我们认为我国行政法治中公正问题重于效率问题,这一模式符合社会发展进步趋势,我国的行政诉讼至少目前还无法胜任对行政不公的补救。

  六、关于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讨论

  正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在我国行政法学界讨论初期人言人殊,众说纷纭一样,我国目前学术界对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论述仍然处于莫衰一是,观点纷呈阶段。

  1994年前论述较多(具体内容从简),主要有:1.应松年认为,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应包括公平、公开、听取意见、顺序、效率原则。2.认为各国行政法学都确立起或多或少的程序规则用以约束政府的行政行为,我国社会主义行政法学所确立的行政程序规则,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民主性、真实性和效率性,行政程序原则的主要内容体现为程序法定、相对人参与、公正、顺序和时限等。3.认为各国行政程序制度不同,据以确定这些制度的基本原则自然也不尽相同,考察各国与现代民主相联系的行政程序制度,它们也反映和体现一些共同的基本原则:公开、公正行为有据和效率原则。4.认为不同时代的行政程序法具有不同的基本原则与制度,选择不同目标模式的行政程序法,其原则与制度也不相同。从现代各国看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有:依法行政原则、民主原则、基本人权原则、公正原则和效率原则。5.认为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分为一般原则和特殊原则。一般原则指社会主义法都必须坚持的原则,它包括共产党的领导和群众路线原则、法治原则。所谓特殊原则指主要适用于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行政干预原则、保障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和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顺序原则、效率原则。

  1994年以来特别是1997年—1998年间,一些学者对我国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又进行了归纳,主要有以下观点:1.胡建淼认为中国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表达方式只能是法典式和条文表达式。基本内容应确定为程序法定原则、程序公平原则、程序公平原则。法定原则指用以规范行政权的行政程序必须通过立法程序使其法律化,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所遵循的程序,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公开原则指用以规范行政权的行政程序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应当一律向相对人和社会公开。公平原则指行政主体必须在程序公平的约束下,正当地行使行政权,尤其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体现合理性和科学性。2.吴德星认为,一般情况下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应包括行政民主、行政法治、行政公平、行政效率和行政公开等原则。民主原则指行政程序法必须贯穿民主精神,体现民主意志,符合民主要求。法治原则指行政程序法必须贯穿法治精神,实行依法行政。效率原则指为了保证行政活动的效率,行政程序的各个环节,应当有时间上的限制。公开原则指对重要的行政行为与公民权利义务直接相关的行政行为要通过一定程序让公民了解,强调行政公开原则是行政程序法的生命。3.章剑生在《行政程序法比较研究》一书中继续坚持以前观点,认为中国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是合法原则、合理原则、公开原则、参与原则、顺序原则、效率原则。4.杨海坤、黄学贤在《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从比较法角度研究》一书中提出: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作为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和价值取向与具体原则,是规则和制度的中介,应当将价值取向和目标模式作为自己的思想内核,将其中的精华表达出来。另一方面,基本原则还必须对具体原则,专门制度和规则具有统率作用,成为具体原则、制度和规则的设计标准,评价标准。据此,能够称得上基本原则的只有民主原则、公正原则和效率原则。具体而言,行政程序民主原则指行政程序的设计和进行应当确保公民的有效参与,应当处处体现公民的意见和呼声。这一基本原则体现在行政公开、行政参与两项具体原则中。程序公正原则指公民在行政程序中应当受到平等的对待。程序上的公正表现在不偏不倚原则、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等三项具体原则方面。效率原则指行政机关应当确保行政程序的进行,以尽可能少的投入,获得尽可能多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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