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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任性政府到诚信政府的转变 ——兼论行政法的(4)
www.110.com 2010-07-26 11:11

  任性政府的行为缺乏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在很多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看来,政府权力是可以随意行使不受约束的。郑重的承诺瞬间可以改变,严肃的法律可以化为笑谈,今天我可以批准你办公司,明天又可以说政府批错了,似乎政府享有出尔反尔,反复无常的特权。很显然,这与WTO规则要求的政策和贸易措施的透明、可预见性和法的安定性是完全不符的。因为加入WTO以后,中国政府承诺,在法律适用和实施方面将采用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关贸总协定》规定:“每一个缔约方应当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实施所有的法律、法规、有普遍约束力的(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和货物贸易的若干专门协定中也有相同或者类似的规定。也就是说,政府在实施法律方面必须信守诺言,如果不能作到统一、公正、合理,那么,不仅会降低政府的公信力,还将背离政府管理目标,损害行政效率,影响政府的权威和形象。它所带来的损失不仅是短期内的经济损失,更是长远的信誉损失。所以,加入WTO以后,我们首先应当解决政府的守信问题。当然,政府是否守信,不单是政府官员的个人素质和品行问题,而是政府机关行使权力的观念和责任问题。只有当每一个政府官员都能对政府权力的来源和行使规则有一个正确深刻地了解,认识到政府的每项权力都来自人民的赋予,必须在合法的范围以合理的方式行使权力,错误行使权利必须承担责任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树立起守信的观念。说到底,只有建立起规范政府权力的完备的法律体系,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政府守信的问题。

  人无诚信不立,业无诚信不兴,国无诚信不强。政府作为社会的管理者,对社会和民众起着示范的作用。政府诚信而社会诚信,社会诚信而国家富强,打造诚信社会应该先由政府开始,从信赖保护原则开始,而这也应该是政治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注释:

  (1)央视《今日说法》2004年4月1日报道

  (2) 参见《德国行政法》奥托·迈耶 著,刘飞 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6月第1版。

  陈晓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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