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行政法论文 > 其它行政法论文 >
周佑勇、王青斌:论行政规划(5)
www.110.com 2010-07-26 11:12

  4.行政规划的确定裁决。行政规划的确定裁决是行政规划的确定机关在进行听证后针对行政规划方案所进行的裁决。行政规划的确定裁决是行政规划产生法律效果的前提条件,没有经过确定程序的行政规划不具有法律效果,不能被实施,否则就构成违法。为使行政规划的确定裁决在听证的基础上作出,应规定行政规划的确定裁决必须遵守“案卷排他性原则”。[9]行政规划方案合法、合理,且行政规划方案的拟定主体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异议进行了合理的解释或采取了相应的措施的,行政规划的确定机关应裁决该行政规划方案合法有效,否则应裁决不予通过该行政规划方案。

  行政规划除必须按以上的程序进行外,其变更、废止等也必须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以最大限度的从程序上保证行政规划的合法、合理。

  四、行政规划的救济

  通过程序限制行政规划权的滥用无疑是有效的,但仅仅依靠程序控制是不够的,还必须建立有效的法律救济机制。因为行政规划在法律性质上并不能单纯的归入某一类传统的行政领域,因此,必须根据行政规划的自身特点建立相应的法律救济机制。笔者认为,对行政规划的法律救济,应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

  1.针对行政规划的确定裁决的诉讼救济。行政规划在确定裁决前尚不具有法律效力,并不会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产生影响,因此,在行政规划的确定裁决前不能对其进行法律救济。而在行政规划的确定裁决作出后,可对行政规划的确定裁决提起诉讼。这是因为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的法律关系因该确定裁决而确定,且行政规划的确定裁决一般被认为是由裁决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确定计划裁决在法律性质上为行政机关就特定具体事件(即具体行政计划)所为之单方行政行为(即核准之决定),其行政相对人为特定人或可得特定之多数人,且对外直接发生法律之效果,因此,属于一种具有设定法律关系为内容的形成性质之行政处分。” [2] ( P809)而对行政规划的确定裁决能够提起诉讼也是许多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因此,我国也应该规定对行政规划的确定裁决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针对行政规划的变更或中止而提起的信赖保护救济。行政规划是对未来的预期行为,虽然行政规划应当尽量避免变更或中止,但是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形式的变化,在某些情况下变更甚至中止某些行政规划是不可避免的。这些变更或者中止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产生违法的问题。但是,另一方面,对于根据相应的行政规划所提出的内容而行动的私人来说,有时会由于变更、中止造成其到目前为止的投资都是徒劳的,导致对私人不利的现状。[10] ( P156)根据信赖保护原则,行政主体中止、变更行政规划的行为导致了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的损失,因此,行政主体应当承担补偿责任,如果行政主体没有给予相应的补偿,那么行政相对人可以针对该不予补偿的行为申请法律救济。

--------------------------------------------------------------------------------

  参考文献:

  [1]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2] 翁岳生。行政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3] (德)汉斯·J·沃尔夫等。行政法[M].高家伟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4] 辞海[Z].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

  [5] 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

  [6] 许文惠等。行政决策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7] 应松年。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8] 王万华。行政程序法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9] 马怀德。论听证程序的基本原则[J].政法论坛。1998(2)。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