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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用“人治”的旧桶装“法治”的新酒(2)
www.110.com 2010-07-26 11:12

  克服和防止行政法治人治化的倾向,还要重新构筑行政法体系,真正实现民主宪政和行政法治的要求。首先,在行政权力的确定方面,要遵循民主和公开的原则,严格做到职权法定、权责一致。事关行政权范围和内容的制度设计,必须按照公众的意愿确定,并以公民权利的保护和实现为依归。立法不能成为政府机关的专有权力,更不能为了政府机关的方便和利益而行事。法律规范当中既要反映行政主体有效行使行政权的合理需要,更要体现相对方合法权益的保障。其次,在行政权力的运作方面,要顺应参与制民主的发展趋势,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当事人权利告知等途径,解决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通过申辩、陈述、听证、质证等办法,赋予相对方在行政过程中的主动地位,克服行政主体和相对方一方积极、一方消极或者双方消极的现象。再次,在行政权力的制约方面,要切实按照权力分立和制衡的要求,构建独立、中立、有效的公民权利救济机制,为行政主体与相对方提供平等博弈的制度平台,实现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现实的、理性的平衡,避免因迷信行政自律而产生的道德风险和权利损害。

  法制日报·方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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