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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玮:论诉和诉权(4)
www.110.com 2010-07-26 12:31

  其次,以实体法律关系作为诉的客体会产生逻辑上的矛盾。我们知道,诉讼请求是针对诉的客体提出来的,是具体的实体法律关系主张。这要分两种情况来说明。其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要形成(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法律关系。这时矛盾至为明显,当事人不能针对一种法律关系提出法律关系要求。其二,当事人的主张是要求实现某种法律关系。这种情形以法律关系为客体似乎很有道理:当事人因某法律关系的存在而提出要求义务人履行的主张,顺理成章。然仔细一分析,仍然存在以下问题:(1)如要求只是针对法律关系, 那么履行要求只能向义务人提出,因为法律关系的逻辑结果是相应的实现行为而不是诉讼,违法行为的逻辑结果才是诉讼。在理论上,权利只能通过实体行为来行使;在实践上,督促行为不能作为诉讼案件处理。(2)法律关系是法律所赋予的一种效力,它是不能作为控诉对象的,当事人若对法律有异议,可以提出宪法诉讼,作为当事人控诉对象的客体,只能是另一方不履行法律关系的违法行为。总之,在两种情形中都是以法律事实作为诉讼客体的。

  其次,若将眼光从民事诉讼的狭小圈子移开投向行政之诉和刑事之诉,实体法律关系不可作为诉讼客体的道理就至为明显。现行行政诉讼法明文规定,把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行政之诉的客体,并授权其他法律法规可以扩大行政之诉的客体范围。刑事诉讼的客体毫无疑问是犯罪行为,刑事法律关系是刑法为犯罪设定的法律后果,它本身体现了国家通过刑法表达出来的意志,它不能作为当事人控诉的对象。刑事法律关系是刑事之诉的诉讼请求,即目的。行政行为和犯罪行为都是一种法律事实,因此以法律事实作为诉的客体具有更普遍的意义。

  再其次,诉讼的发生是由于出现了法律争议,当事人之间的全部法律争议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1)法律事实本身的争议。 这是对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状况的争议,它包括对自然事件、人的行为以及自然或行为状态的争议。这种争议也就是常说的司法中的事实问题,由于人们只关心有法律意义的事实问题,所以这种事实又称法律事实。(2)法律事实性质的争议,即对法律关系本身的争议,又称之为司法中的法律问题。由于同一法律事实可能发生数种法律后果,或法律对法律事实的效力规定不清,就会产生当事人之间应存在什么样的法律关系的争议。(3)实现法律关系的争议。这时对法律关系的内容没有争议。在这三种争议中,前两种既是对法律事实的争议也是对法律关系的争议,而第三种仅是对法律事实(履行行为也是一种法律事实)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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