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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请不要回避出庭应诉
www.110.com 2010-07-26 12:31

  2005年1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要对本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负责,对影响重大的案件要亲自处理或者出庭应诉。”2005年4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省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提出,要在全省范围内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并于2005年7月在绍兴召开经验交流会。会后,省高院行政庭专门对全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了抽样调查。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不到千分之一

  自行政诉讼法1990年实施以来,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情况一直备受关注。以浙江省为例。据统计,1990年至2002年间,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理27097件行政案件,其中,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的不到千分之一,不少县、市从来没有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仅仅是律师或普通工作人员受委托或委派出庭应诉。这种现象虽说与现行法律规定并不直接相悖,但多少折射出行政机关对行政诉讼的态度和重视程度。

  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实践中往往带来以下弊端。一是违法行为自纠难。不出庭,对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或不当性就缺乏直观了解、深入认识,事后也就难以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个案得失无法及时转化为依法行政的经验和教训。

  二是民怨平息难。群众打行政官司,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一方面无法体现对群众利益的重视、合法权利的尊重;另一方面,群众不能直接向行政机关负责人表达自己的意见,心理难以平衡,一旦输了官司,往往认为行政机关和法院官官相护,加大对政府的抵触情绪。

  三是执法水平提高难。对于行政机关而言,每一次行政案件的审理,都是一次生动的法制教育课,不出庭应诉,就无法有效地利用这一机会提高自己与整个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很多制度的落实也就成为一句空话。

  四是司法环境优化难。近年来,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支持和政府机关的配合下,行政诉讼环境已得到明显改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不少涉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只顾听取工作人员汇报,而往往忽视听取群众的意见,对行政审判不理解、不配合,一旦被判败诉,往往指责法院不支持政府工作,致使法院在审理某些重大案件时压力重重,立案难、审理难和判决难矛盾突出。

  调查中发现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学法律出身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对出庭应诉制度普遍持欢迎态度

  2003年,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颁布《行政诉讼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规定》,规定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在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中应当出庭应诉,全年出庭率不能低于50%,在浙江全省首创了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2004年3月,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出台后,推行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已成一种发展趋势,四川、陕西、河南、湖南、湖北、辽宁、山东、江苏、上海、福建、广东等地的一些市、县通过人大决议或者政府决定的形式,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在行政诉讼中必须出庭应诉。

  调查表明,浙江全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逐步受到重视,但发展不平衡。

  在法院的大力倡导与积极推动下,温州市鹿城区、建德、绍兴、上虞、长兴、德清等县市区纷纷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2005 年11月1日,在温州市人大常委会的大力支持下,温州市人民政府颁发了《温州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受市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市政府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其行政机关首长对本年度第一件行政诉讼案件、社会影响重大或者涉案标的金额巨大的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或者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建议行政首长出庭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必须出庭;行政首长确因工作原因,不能按照规定出庭应诉的,可由本单位的副职领导代为出庭应诉。”湖州中院还结合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提出要建立法定代表人不出庭说明理由和出庭应诉情况通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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