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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权知道举报结果
www.110.com 2010-07-26 12:32

  败诉后行为受肯定

  2003年1月16日,宁波市鄞州区的陈先生给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鄞州分局写了一封信,检举宁波某实业公司擅自生产和销售超出工商核准登记经营范围的产品,同时要求工商部门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诉他。然而,从此以后,举报人陈先生再未收到工商部门的任何通知,也不知道他们是否按照有关法律的要求对该企业进行查处。

  4月,陈先生向鄞州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陈先生认为:他向工商部门检举了企业的违法行为,但不知道这家企业是否被查处,他认为工商部门没有履行相应的职责,属行政不作为。因此,要求法院判处工商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对被检举企业进行查处。

  工商部门向法院提交了他们的答辩意见:在接到陈先生的举报后,工商分局立即行动,组织执法人员到这家企业进行检查,在经过详细的调查取证后,确认这家企业确实存在着违法生产和销售行为,已对企业作出了严厉处罚,因此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事实。

  6月11日,鄞州区法院对此案作出裁定,驳回陈先生的起诉。令人关注的是,法院所给出的理由并不是因为工商部门已经对那家企业进行了查处,履行了自己法定的行政作为义务,而是基于另一个程序上的原因:陈先生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笔者为此采访了主审该案的鄞州区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水旭波,她详细介绍了作出该裁定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只有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在该案中,陈先生既不是工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相对人,也不会受到工商部门所作出的行政处罚结果的影响,其举报行为和查处行为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他不能以原告身份起诉工商部门。

  然而,在这份裁定书的后面,还有这样一段话:陈先生虽然不具备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但“其积极向被告举报的行为值得提倡和支持,被告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同举报人取得联系,并向其反馈查处的结果”。

  受害人无从得知警方办案结果

  在宁波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的大院内,停放着一大片黑压压的自行车,其中有相当数量的车是被人偷盗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的。让人感到奇怪的是,它们长期无人认领,因为公安机关不知道车主是谁。

  派出所的同志抱怨说,现在很少有市民因车辆被盗向他们报案。

  然而,市民对此却有另一种说法:“我们报了案有用吗?结果怎样公安机关从来不告诉我们。”

  在电视台工作的庄女士向笔者介绍了发生在去年的一件事:一天晚上九点多钟,她在回家的路上,被骑着摩托车的两个男子抢走了拎包,包里除了手机和各种证件外,还有1000多元现金。事发后,她立即向派出所报了案。但直到现在,她都不知道这事情怎样了,“反正,这事从此石沉大海,我没有接到过警方任何的反馈信息,也不知道他们有没有调查过,更不知道此案是否已破获”。

  报了案没有下文是一种普遍的现象,许多市民对此已习以为常了,笔者的一位同事说,他在五年中被偷的自行车就达5辆,开始时还报案,后来就懒得再报了,“反正也不会知道结果”。

  据笔者了解,现在,行政机关不将行政结果告知事件的相关者(这里所指的相关者主要指检举人或受害人,与“行政行为相对人”是不同的概念)是一种普遍的现象:农民对违法征地行为不服,要求土管部门进行查处,土管部门去查了,也作出了相应的处罚,但却不把结果告诉要求查处的农民;网吧违反规定,在非节假日允许学生入内上网,被家长举报,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但从没想到要把结果告诉家长;企业偷偷排污对环境造成污染,被人举报,环保部门查处后,也没有将结果告诉热心的举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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