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行政法论文 > 行政诉讼法论文 >
论对物行政行为(6)
www.110.com 2010-07-26 12:32



  最具代表性的是某些行政检查行为,如海关的商品检验行为,是海关对特定进出口商的不特定进出口商品,所作的行政处理,是具体行政行为。

  4、“非特定物——非特定人”模式

  这种对物行政行为一般以行政命令的形式出现,也容易给人以抽象行政行为的印象。当然它并非抽象行政行为,前文论及,此处不赘。例如,某市政府出于地方保护的目的,发布命令称,外地啤酒、白酒等未经本市糖酒经营管理部门许可批准,不得在本市市场销售。所谓“外地啤酒、白酒”在没有具体化以前,是非特定的,其相应的外地经营者也是不特定的。这使它有别于“特定物——不特定人”模式中的第(3)项:行政机关发布的禁止或限制某些特定药品、产品流通命令,因为这项命令的相对物是已经特定化的。它们都具有行政可诉性。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