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物行政行为(6)
www.110.com 2010-07-26 12:32
最具代表性的是某些行政检查行为,如海关的商品检验行为,是海关对特定进出口商的不特定进出口商品,所作的行政处理,是具体行政行为。
4、“非特定物——非特定人”模式
这种对物行政行为一般以行政命令的形式出现,也容易给人以抽象行政行为的印象。当然它并非抽象行政行为,前文论及,此处不赘。例如,某市政府出于地方保护的目的,发布命令称,外地啤酒、白酒等未经本市糖酒经营管理部门许可批准,不得在本市市场销售。所谓“外地啤酒、白酒”在没有具体化以前,是非特定的,其相应的外地经营者也是不特定的。这使它有别于“特定物——不特定人”模式中的第(3)项:行政机关发布的禁止或限制某些特定药品、产品流通命令,因为这项命令的相对物是已经特定化的。它们都具有行政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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