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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与现实的冲突和对接(5)
www.110.com 2010-07-26 12:32



  基层执法权力进入市场,出现“权钱交易”和权力商品化。这个问题在当前政府职能转型过程中需要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3、建立合理的公民权益补偿制度。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非法的侵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征收、征用、收购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是合法的,但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出发,必须在公益与私益之间寻求一种兼顾两者利益的最佳平衡点,这就要求建立合理的补偿制度,这种补偿不是象征性的,而要参照民事法律的规定执行。为了确保补偿的公正,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政策性文件(含行政命令、决定)与法律、法规的冲突,显示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法规、规章解释权时的一种越权问题。它是一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在行政执法中的具体体现。解决这一问题不仅仅靠行政执法机关的正确执法,更主要原因的还需立法机关的配合。

  1、首先要做好法规、规章的清理工作。建议市府法制办对重庆市全部行政法规、规章进行全面清理,修改、废止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或过时的、不符合现阶段重庆市开放要求的法规、规章,经过清理来解决法规、规章之间的冲突问题,为行政执法提供明确统一的执法依据。

  这涉及我国行政执法的依据有哪些的问题。其实,宪法是根本性依据;法律(包括法律性决定、决议)是核心依据;行政法规是重要依据;地方性法规是补充性依据;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特殊性依据;规章是附属性依据。这有个问题,即共产党的政策是否行政执法的依据?回答是肯定的。尤其是在改革时期,在没有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下,可以依照党的政策作决定,否则某些行政管理会中断。

  2、行政执法机关应正确行使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解释权。重庆市的地方性法规解释权在人大,规章的解释权在政府,而有些法规和规章的解释权又授予了主管行政机关,主管行政机关因而具有了解释权。这种解释应属于行政解释,它不同于立法解释。行政解释是指对法规、规章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予以说明,而不是对法规、规章作进一步补充规定。行政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

  3、行政执法机构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性文件时,若发现执法依据之间有冲突,应暂停执行,提请政府法制部门解释或决定,避免因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错误而在行政诉讼中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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