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民告官”——行政审判的政治民主象征
行政审判最大的政治意义就在于它是以“ 民告官”的形式,将违法行政行为送上审判席,从而展示出人民当家作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民主政治氛围。(1)“民告官”当行政官员以国家的名义行使权力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时,公民可以通过向法院控告的方式,将行政机关及其官员推上被告席,接受法庭的审 判。这种体现人民主权、民权至上的法律制度在专制社会是不可能真正存在的。只有实现了人民主权 的国度里,才能真正实现“民告官”。因此,它既是民主政治的产物,又是民主政治的象征。这正如龚祥瑞先生指出的那样“《行政诉讼法》这部‘民告官’的法律,在立法上突破了‘权力高于一切,决定一切’的极权主义。为此,可以说《行政诉讼法》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是旧传统死亡与新观念再生的分水岭。”(龚祥瑞:《该是重构法律文化的时候了》,收于《法的理想与现实》,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2) 强制审查和制裁行政审判所使用的手段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强制 审查和制裁。如果法院撤销一个行政决定,那么行政机关曾经根据这个决定从公民那里获得的利益就必须予以返还;如果法院命令行政机关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就不能再清闲地坐着。对于法院的判决,如果行政机关果真拒不履行,那么法院就可以给予强制罚款、提出司法建议、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甚至包括追究刑事责任)等办法强制行政机关履行判决。虽然,在这里行政审判不仅仅是一项法律制度,更是一项民主政治制度;它不仅是法 治的象征,同时也是政治民主的象征。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行政审判方式的根本的特征就在于强职权主义、重审问主义和浓象征主义三个方面。除此之外,当然还有其他特点,但只有上述三个特点,才是行政审判的本质特点。??
作者简介:
胡肖华:湘潭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江国华:武汉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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