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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维护依法行政作用论纲
www.110.com 2010-07-26 12:32

  一、行政诉讼确保合法行政权威

  任何国家的行政权和司法权都是互相支持互相制约的关系。当然不同国体、政体之下的两者关系内容和形式有区别,或者两者发生关系的范围或深度也有区别;但是,行政权和司法权两者支持、制约关系是客观的、现实的,也是基本通用的,两者制约关系根本上还是支持关系。这一是因为,国家权力机构之间必须相互支持,国家秩序才能维持,国家事务才能处理,这是客观的,很难设想行政和司法两者之间的关系成为敌对或绝对的制约关系,倒是很容易设想两者之间为根本支持或协调关系。二是因为,只有两者相互支持才真正使宪法目标或统治者的价值或政策得以落实。制约不是片面、孤立或无标准的,而是在既定的宪法、法律或重大行政政策的基础上或范围内设计和运作的。否则,两者之间不协调,特别是重大事务上不一致,什么事也弄不成,国家机构难以正常运转,事务难以有条不紊地处理。

  司法权有其二重特征:一是它的物质强制力,二是它的公正或公平精神力量或道义力量。行政诉讼是有效或有意利用上述司法权的二重力量支持合法、公正的行政权行使及其价值目标的。行政机构、行政行为、行政价值目标这三方面有没有司法权的支持,效果是不一样的。受到司法支持的行政机构,信心足、底气壮;受到司法确认、支持的行政行为,其法律效力就会加大或增强。在受到司法支持之前的行政行为,法律效力有两个方面:一是宪法或法律根据;二是行政行为本身的效力先定和强制执行力。受到司法支持之后,将上述两个效力根据变为三个,加一个司法效力。另外,通过司法效力又增大了上述两个效力强度,给上述两个效力根据披上司法公正、合法的外衣。受到司法支持的行政政策或价值目标,就是促成或加注推力剂,从而实现行政价值目标。 (1)行政价值目标或构想,如已被法律采纳,规定在法律中,司法机构服从或适用法律就是落实行政价值政策;(2)支持行政行为;(3)将行政机关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争议或焦点吸引到自己身上来,实际上是替行政机关分担争议忧虑或烦恼,等于提高行政效率。

  可以说,司法权的二重特征及其运用会使行政权及其运作更有效力、效率;从而维护行政法律秩序,并促成社会秩序的良性运作。

  司法支持行政是有前提的,有条件的,那就是:行政行为必须合法、公正,某种角度或一定范围内合经济。相反,就是制约的范畴了,这也是保障私人人权或自由的要求和体现。因此,司法维护行政法律秩序价值分为两个方面:(1)支持合法、合秩序、公正的行政行为;(2)“反对”不合法、不合秩序、不公正的行政行为。前者是确保合法行政权威,即保障公共人权。后者是监督、制约行政行为,即保障私人人权或自由。本文论证司法确认支持、维护、合法、合秩序、公正的行政权威。

  (一)确认、支持行政立法权。

  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这是一项国务院享有的宪法权力。在行政诉讼法制定以前,行政法规只在行政秩序、地方立法程序、刑事民事司法程序中适用和遵守,行政诉讼法生效以后,行政法规受到行政诉讼司法的确认、支持,在具有宪法、法律效力根据的基础上,又加上了一个行政诉讼司法效力支持。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因此,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必须遵守和适用行政法规,并将其作为审查行政规章、其他抽象行政行为,及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

  根据宪法,行政法规是仅次于法律的效力规范,全国行政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行政机关都必须遵守,相应的地方权力机关也须遵守,全国的司法机构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都得作为法律依据予以适用。通过行政诉讼,使行政法规的仅次于法律的地位得到司法确认;它的宪法、法律根据得到司法确认;在全国的行政程序、司法程序中适用地位得到确认和稳固;在全国相应的地方立法中的依据地位得到司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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