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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与法治环境(2)
www.110.com 2010-07-26 12:32



  二、行政诉讼与法治环境的互动关系

  当我们看到《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中国法治环境的形成和改善起了如此重大的作用时,我们也许会产生一个疑问:中国为什么不早一点制定《行政诉讼法》,早一点建立行政诉讼制度呢?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89年40年期间,中国一直没有建立正式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那末,到了1989年,在改革开放10周年后,中国为什么在那个时候通过立法建立行政诉讼制度呢?

  要解开这一疑惑,我们必须分析行政诉讼与整个法治环境的互动关系。整个法治环境包括市场经济、法治、民主政治等各种要素。

  下面我们分别探讨行政诉讼与各个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

  (一)行政诉讼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市场经济是行政诉讼制度生存的土壤,而行政诉讼制度则是市场经济运作的条件和保障。在计划经济时代,行政相对人均从属于行政主体,公民、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实际上没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一切行为须听命于行政主体的行政命令。在这种命令──服从关系的条件下,不可能产生行政诉讼制度。就企业而言,那时企业基本上都是国营(仅有很少的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则不允许存在),企业的产、供、销,人、财、物都由国家计划直接或间接决定,企业的盈亏与企业管理者和工人的利益无关,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还有多少必要和可能去向法院告政府呢?就公民个人而言,其本身就是单位的人和政府的人(因为单位是政府的单位),基本上无私有财产可言,从而也没有多少向法院告政府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市场经济则不同,行政相对人有了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非公有制企业不用说,就是集体和国有企业,也成为了独立的法人。法人有产、供、销,人、财、物的自主权,有自己独立于政府的利益。它们对政府行为不可能再百依百顺了,政府违法侵犯它们的权益,它们必须找一个地方去控告,去寻求救济。就公民个人而言,他们绝大多数已由无产者变成了有产者,许多人有了自己所有的房屋、车子,甚至开办了私人企业,从而政府的行为对他们再也不是无所谓了,在他们与政府发生争议时,要求一个政府之外的第三者来裁决他们之间的纠纷就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了。市场经济要求行政诉讼,没有行政诉讼的保障,行政主体侵犯行政相对人权益,行政相对人无处可告,无处寻求救济,他们就不会有积极性去竞争、去发展,市场秩序就会混乱,市场经济就会出现危机。

  (二)行政诉讼与法治的关系

  行政诉讼需在法治条件下运作。在人治条件下,行政诉讼制度甚至不可能产生,更谈不上实际、有效运作。首先,人治理论轻视法和制度的作用,过分相信伦理和道德的功能。如认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的人民政府和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不会侵犯人民的权益。即使公民和政府发生争议,也可通过思想政治工作解决,而无需诉诸法院。其次,在人治条件下,立法不受重视,法律不完备,行政争议即使诉诸法院解决,法院无据可依,也无从解决。此外,在人治条件下,法院主要作为专政工具,主要用于对付反革命和其他反社会分子,而很少用于解决民事、经济争议,更不会用于解决公民和政府之间的行政争议。因而行政诉讼制度在人治条件下不可能建立。实行法治则不同,法治与行政诉讼制度紧密相联系。首先,法治要求政府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而这必须有监督、有制约,监督和制约不仅要有自律,更要有他律。其次,法治强调人权,强调公民权益保护,而司法保护是人权最有效的保护。此外,法治理论虽不否定伦理和道德的作用,但更重视法和制度的功能,如认为人民政府也会犯错误,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也可能侵犯人民的权益,因此必须从制度上建立纠错和救济机制,而行政诉讼制度正是这样的机制。行政诉讼不仅是法治的必然要求,是法治的构成要素,同时也是法治的推进器。例如,法律不健全,行政行为没有法律根据,行政相对人诉至法院,行政机关败诉后,就会促使立法机关加快立法步伐;行政执法人员有法不依或违法滥用职权,行政相对人诉至法院,行政机关败诉后,就会督促工作人员努力学法,严格执法和守法。同时,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审查行政行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将不断提高法院的地位和权威。而法院地位、权威的提高与法律的完备和得到严格执行、遵守一样,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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