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1]参见黄立:《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5页;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5页;卡尔·拉伦茨著:《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86页;迪特尔·梅迪库茨著:《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1页。
[2]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3页。
[3]有学者认为物权责任中的侵害不称侵权是玩文字游戏,参见郑成思:《民法、民诉法与知识产权研究》,载《民商法研究》2003年第4期。
[4]王泽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79页;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页。
[5]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上),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48页;曼弗雷德·沃尔夫:《物权法》,吴越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98页。
[6]王泽鉴:《侵权行为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72页。
[7]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60、273页。
[8]前引3,郑成思书。
[9]在已公布的物权法草案中规定了物权请求权。
[10]参见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2页;前引1,迪特尔·梅迪库茨书,第61页。
[11]前引5,曼弗雷德·沃尔夫书,第158页。
[12]田山明辉著:《物权法》,陆庆胜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3页。
[13]前引7,郑成思书,第255-271页。
[14]前引6,王泽鉴书,第13页。
[15]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五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63页。
[16]邱聪智:《民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7页。
[17]前引[16],邱聪智书,第129-187页。
[18]前引6,王泽鉴书,第16页。
[19]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在论及侵权行为所侵害权利时均包括“智慧财产权”。
[20]前引6,王泽鉴书,第172页。
[21]前引7,郑成思书,第271页。
[22]参见戴建志、陈旭主编:《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8页。
[23]前引6,王泽鉴书,第7-8页。
[24]参见于敏:《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2-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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