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又称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是指一国通过制定法律,赋予海关或者其他相关机构一定的权力,对涉及知识产权的产品进出口实施保护。这种行政性的保护方式,旨在将侵权货物阻挡在海关边境,不让其进入一国的商业流通领域或者国际市场,以免破坏正常的经济贸易秩序。随着当今世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知识经济已见端倪,尤其是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加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倍受关注的热点问题。据不完全统计,全球因知识产权侵权所造成的损失每年可达上千亿美元,侵权货物贸易占世界贸易总量的5-8%。为有效维护贸易秩序,遏制国际贸易领域侵权盗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明确赋予海关知识产权边境保护职能。世界海关组织(WCO)也向成员国海关发出《关于有效制止侵犯版权和商标权货物进出境的建议书》,并专门发布了《海关实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国内立法样本》。APEC海关手续分委会也将全面实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作为集体行动计划之一。随着我国成功的加入世贸组织,TRIPs协议必然对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加强中国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在世贸体制下研究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状况,同时按照TRIPs协议的要求健全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制度,已经成为法学理论界和海关执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迫切问题。
一、我国目前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立法状况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到众多的法律(部门)及其相互配合。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方面,我国目前有相当部分的法律、法规、规章有所规定。近年来新修订的三部知识产权法顺应了世贸组织的要求,大大强化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如我国专利法第11条明确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该法规定了专利权人的进口权,从而为我国专利方面的平行进口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国2000年修订的海关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第九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由海关依法没收侵权货物,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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