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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立法的初步构想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法制现代化是开放的国际大环境与国内本土化因素的交流与融合。我国知识产权反垄断立法肩负着双重任务,一方面要履行 WTO 规则义务,规定“适用除外”制度,对知识产权实行有力保护,以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要结合我国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法律制度。

  首先,应当建立起基本的反垄断法律制度,主要是指比较完整的、作为法典的《反垄断法》。在这个大框架下的反垄断基本制度应当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同时在《反垄断法》中设置专章,既明确将行使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为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又明确对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加以必要的规制。另外,由于《反垄断法》不可能全面、具体地阐述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复杂关系、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领域适用的一般原则和一系列具体问题,因此需要借鉴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在这方面的经验,由反垄断执法机关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制定专门的指南或规章予以具体实施[6]。

  其次,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可以从以下内容来考虑。其一是制约技术许可中限制竞争的行为。为了防止国内外企业滥用知识产权、阻碍技术进步,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垄断条款应禁止下列排他性行为: (1) 排他性回许可方。即被许可方以许可技术为基础的任何改进技术的专利都必须而且只能回许可方。 (2)限制被许可方挑战许可专利的有效性。即限制被许可方调查或控告许可专利的有效性。 (3)限制许可专利的使用。即限制被许可方向某些用户销售含有许可技术诀窍产品的权利,被许可方只能向许可人指定的对象销售许可技术产品。 (4) 限制销售和出口。即要求被许可方必须通过许可方来销售相关产品,限制被许可方出口其产品或限制出口地区和国家等。 (5)捆绑许可。其中包括:许可方要求被许可方同时认购几个不需要的相关许可;要求被许可方购买非专利材料或配件;要求被许可方对许可专利产品施加不必要的质量控制保证。(6)限制许可产品的价格。即限制被许可方对许可产品的定价。(7)交叉许可或一揽子专利协议。即两个或多个专利所有者同时互相许可其所拥有的专利,以排除竞对手,阻止其它企业进入市场。(8)限制雇员。即被许可方只能雇佣许可人提名的雇员。(9)限制进入市场。即限制被许可方以适应当地市场需求为目的,对许可技术进行改进和创新;限制被许可方对其产品做广告。(10)限制过期专利的使用。如要求支付超出专利周期的租费或禁止使用过期许可技术。(11)其它限制。包括:被许可方只能在特定市场销售产品;限制被许可方自主选择自己产品的商标;不适当地限制被许可者的经营范围,等等。其二是利用反垄断处理恶意闲置专利[8]。前几年,一些跨国公司以合资企业的方式购买中国的一些民族名牌产品,然后把那些生产线关掉,而只生产它们母公司品牌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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