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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注册码的法律保护(3)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4、制作并传播破解补丁。破解补丁指解除计算机软件使用限制的一种程序,通常也是一种小型软件。用户在计算机上运行该补丁后,对应当注册而未注册的软件的使用将不再受到任何限制,可以享受与正版注册软件几乎相同的待遇。破解补丁与上述各种侵权方式的不同之处在于,其不用对软件进行注册,而是通过破解补丁的运行,使得计算机软件“绕过”须经注册这一关,从而取得与正常注册过的软件几乎相同的效果。

  要注意的是,有些情况下,通过对计算机软件本身进行修改,也可以达到不用注册即可不受限制地使用该软件的目的,通常将这种经过修改的软件称为该软件的“破解版”。这种“破解”行为主要是直接针对软件本身进行的,因此构成计算机软件侵权,其对软件注册码的侵权是次要的,因而依当前立法对行为人追究法律责任并无困难。

  四、计算机软件注册码侵权的特点

  注册码侵权与一般的侵权行为相比,有以下特点:

  1、侵犯的直接对象是软件注册码,而非软件本身。这一点是注册码侵权与软件侵权最大的不同之处,由于注册码的相对独立性,不能被必然看作是软件的组成部分,注册码侵权也不能当然认为是软件侵权。正因为这样,使得当今对软件侵权行为的规范有法可依,而对注册码侵权行为的规范确于法无据,使得软件开发者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另外,注册码本身是一没有任何价值的符号,其中没有包含人的智力成果,只是因为其与计算机软件的密切关系,才具有了特殊意义,这一点不仅是侵犯注册码为什么会构成侵权的原因,也是其为何区别于软件侵权的原因之一。

  2、通常为故意侵权。这是其与一般侵权行为的又一个不同点,一般侵权行为可以有故意或过失构成,甚至没有过错也可构成侵权,而注册码侵权一般为故意所致,如提供注册码搜索引擎,制作并传播注册机或其它破解程序等,只能是故意行为,而不可能是过失所致。对于传播注册码的行为,上面已经述及,通常也应以故意为必要,只有在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极为严重时,才可以例外地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有时出于商业目的,有时是为了搞恶作剧,显摆“才能”。有些网站为了提高点击率、浏览人次,增强人气,大量提供各种软件的注册码、注册机和破解补丁,免费让网民下载,以投其所好。有些网站甚至号称专业破解网站,其“业务范围”就是提供各种破解方法,甚至还开辟专门的网上论坛,让网民互相交流破解“心得”。当然也有的是为了搞恶作剧,将注册码及相关程序上传到网上进行传播,而非出于商业目的。

  4、通常需要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注册码侵权的主体通常多是熟练掌握了计算机某特定领域的技术知识的人,如注册机的制作、破解补丁的制作等,一般没有经过技术培训的人是无法做到的,因此也可以说,注册码侵权很多时候是一种“知识型的侵权”。当然,有些情况下是不需要专门知识也可以构成侵权的,如恶意传播注册码及相关程序等即是。

  5、通常是通过互联网进行。通过互联网进行的注册码侵权是最为常见、最为便利、成本最小的途径,直接将软件注册码和注册程序上传到网上便可以达到传播的目的,并且由于网上传播范围不受地域限制,因此这种侵权方式的危害性也相对较大。这也是互联网带给人们极大便利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的负面影响。

  五、注册码侵权的法律救济

  对于计算机软件开发者对其开发的软件所享有的权利,各国立法一般均认为这种权利的性质属于著作权,由著作权法进行调整保护。在我国,也是如此,相关立法主要为《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但是正如前面已经提到的,这两部法律都是对计算机软件本身给与法律保护,而并没有延伸至软件注册码,这一点从《著作权法》第9条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8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软件开发者对软件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和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从这里看不出软件开发者对其开发的软件的注册码享有什么权利,似乎给法律留下了一处空白。那么软件开发者究竟对软件注册码享有何种权利呢?我们不能说软件开发者对软件注册码享有所有权或排他性的使用权,因为注册码实际上是一串特定的符号,这种符号本身应为全人类所有,而不可能由某个人排他性地享有,即使是这些符号的特定组合,也是如此,因为如果将这种特定组合的符号拿作他用,也不能谓侵犯软件开发者的权利。况且在有些情况下对于特定的用户所使用的软件需要什么样的注册码,开发者事先也不知道,如前面所述的根据机器码匹配注册码即属于这种情形,在这种情况下,软件开发者不仅不对软件注册码享有独断性的权利,即使对产生这种注册码所运用的数学或逻辑等方面的处理方法也不享有任何权利。《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6条明确规定,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应延伸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和数学概念等。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立法没有对软件开发者对其软件注册码享有的权利进行规定。那么,软件开发者应当对软件注册码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呢?本人认为,软件开发者对其所开发的软件的注册码享有特定用途的许可使用权,开发者之所以要利用注册码保护自己的软件,主要是为了防止他人未经授权而使用或无限制地使用自己所开发的软件,但是必须说明的是,这里所谓的“使用”,必须是为特定用途的“使用”,也即用注册码来取消对软件的使用限制,如果将相同的符号序列用到其他地方,则软件开发者就无权过问了。 对于制作、传播注册码和注册机的行为,侵犯这种许可使用权是明显的,而制作、传播破解补丁的行为,则是变相地侵犯了这一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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