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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Internet网页的知识产权保护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诞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Internet,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计算机互联网络,它连接着150个国家,20000多个大小网络和数以百万计的电脑,给人类社会带来了一场革命。

  Internet服务包括很多类型,包括:E-mail,Gopher,WAIS,FTP,UseNet以及WWW等,其中,最成功和最流行的就是WWW.人们常说的Internet网页,就是指WWW网页(Web Page);人们常说的网站(Web Site),就是在特定的人或组织的控制下的页面的集合。因此,我们可以说,网页是发布和传播网络信息的主要载体,也是网站提供服务和吸引网民的主要手段。

  网络产业的迅猛发展已经形成了一个高达8千亿美元的庞大市场,其中网页的作用显然“功不可没”。换句话说,网页可以为网站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精神利益。因此,人们有理由相信,在网络环境中,因网页而产生的纠纷一定会大量出现。

  这里必须指出,网页中有一种特殊类型的主页(Home Page)。主页又称首页,是指网站内容的第一页,也是该网站设置的默认页。“主页是一个网站的精华所在,是其内容和形式的缩影,代表着该网站最鲜明的特点。”可以想象,因网页而产生的纠纷中最典型、最集中的必然是因主页而产生的纠纷。

  1999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了中国第一起网页侵权案――“瑞得在线”主页案。

  原告瑞得公司诉称:被告东方信息公司的主页在整体版式、色彩、图案、栏目设置、栏目标题、文案、下拉菜单的运用等方面都几乎是照搬我公司的“瑞得在线”网站主页,侵犯了我公司的著作权和商业信誉。

  被告东方信息公司辩称:原告主页所采用的设计版式并非原告所独创,该主页的“色彩、栏目设置、栏目标题、下拉菜单”等均属公有领域的“思想表达形式”,在原告设计制作其主页前已被人们广泛采用,不具备著作权保护作品所应具有的独创性,原告对此并无专有使用权,无权禁止他人使用与其相同的表达方式。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一、瑞得公司的主页虽然所用的颜色、文字、图标以数字化的方式加以特定的组合,仍然给人以美感,应是一种独特构思的体现,具备独创性,故该主页应视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二、东方信息公司的主页虽然在内容上与瑞得公司的主页并不完全一致,但在部分图标、文字、颜色的组合搭配上已构成实质上的相同。在庭审过程中,东方信息公司并未举证证明这部分内容由其独立创作完成或已处于公有领域,故应视为取自瑞得公司的主页。三、东方信息公司使用瑞得公司主页上的部分内容设计出的新主页并将该主页上载到因特网上,未经瑞得公司的许可或向其付酬,而且出于商业目的,故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判决东方信息公司向瑞得公司公开致歉;赔偿瑞得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

  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

  在考虑网页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时,人们首先想到的著作权保护。这是因为,网页往往包括文字、图像、音乐、动画等内容,而这些内容都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形式。但问题在于,由这些内容综合形成的网页,属于哪种作品形式呢?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了八种形式的作品,即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伯尔尼公约》第二条也列举了多种作品形式。

  显然,网页几乎可以包括上述各种作品形式,但一般来说,却又不能简单地归属于其中的任何一种形式。这是否意味着,网页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呢?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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