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知识产权法论文 >
知识产权VS.人权:冲突、交叉与协调(2)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冲突与交叉二:著作权与隐私权

  隐私权是公民对其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享有的不被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权利。它既是民法所规定的人格权,也是国际人权法所承认的基本人权。《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7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关于隐私权保护的立法理由1973年联合国秘书长在题为《尊重个人隐私》的报告中作出了说明:“大量的侵犯隐私的行为妨碍了人们的自由,而且经常是有意的。”这些行为“使人们产生了一种普遍的不安全感,它压抑着人们,使人们丧失责任心,迫使人们由于恐惧而趋于同一。”与上述立法文件相似,学者将隐私权的内涵概括为三个方面:(1)基于宪法秘密通讯自由及其他于此一规定,而由法律加以保护之隐私利益;(2)基于安适生活之需要,为求不受干扰之隐私利益;(3)基于现代自动化资讯处理之发达与普遍,为控制关于自己之资料之隐私利益。“

  自19世纪美国人沃伦和布兰代斯凭据私人信件法律保护提出隐私权这一概念以来,隐私权已从传统的“个人生活安宁不受干扰”的消极权利演变为现代的具有积极权利意义的“信息隐私权”、“资讯隐私权”。但与此同时,“社会不是在向着有利保护公民个人隐私的方向发展,相反,现代科技尤其是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大众传播媒介对市民生活深刻而广泛的影响,使得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变得更为迫切。”隐私道德基础的关键,是控制有关自己信息的权利,但是这一权利在数字技术进步的过程中正处于危险的境地。其主要原因是:在信息社会里,信息已经成为一种商品。诸如个人偏好、通讯记录、疾病记录、性格倾向、信用记录、违法记录、雇佣资料等可以进行数字化处理并存储到数据库中。上述信息如不进行有效控制,个人隐私就会在信息的商品化中变得透明。

  信息商品化在知识产权领域即是数据库问题。各种信息经采集、整理、编制而制作成数据库,目前是按著作权法的规定作为汇编作品来保护的。国际版权界认为对数据库提供汇编作品保护是一种“弱保护”,因为任何人可以自由地使用原汇编作品的材料,用以制作与其竞争的数据库。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发达国家正努力构建数据库的特殊权利保护,也就是一种独立于著作权的专门权利制度,其目的在于保护数据库投资者的利益。“在著作权界注重数据库投资者与利用者之间利益协调的同时,我们不能忘记从人权角度考量数据库来源者(即被他人作为信息收集的数据主体)与所有者之间的权利冲突。概言之,这即是隐私权与著作权的冲突。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加强个人数据的法律保护,即扩充隐私权的内涵,赋予公民以信息控制权或资讯自决权。按照台湾学者的说法,资讯自决权是个人享有自行决定是否将其个人资料交付和供他人利用的权利。具言之,即是个人资料,收集之限制、资料之精确、查询及更正之权利、接受资料收集通知之权利及确知资料存在之权利,不仅应使其不受他人干扰,更在于对其所有之资料能加以控制与支配。总之,在创设数据库权利制度、促进信息产业发展的时候,立法者必须对于数据主体即隐私权主体的利益给予更多的关注。

  冲突与交叉三:专利权与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有生命的主体依法享有健康的权利。它作为一项普遍接受的人权,得到众多国际人权公约的承认。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护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i966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承认人人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标准的身体和心理健康,同时规定缔约国为充分实现这一权利而应采取的目标步骤:(1)减低死胎率和婴儿死亡率并使儿童得到健康的发育;(2)改善环境卫生和工业卫生的各个方面;(3)预防、治疗和控制传染病、职业病及其他疾病;(4)创造保证人人在患病时能得到医疗照顾的条件。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