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VS.人权:冲突、交叉与协调(4)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是由生存权发展而来的新型权利。其基本元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环境权的主体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2)环境权的对象是人类环境整体,它既包括天然的环境和人为环境要素,还包括各环境要素所构成的环境系统的功能和效应;(3)环境权的实施方式具有多样性,包括对环境资源的使用、主张国家对环境的保护、请求司法保护、参与环境管理等;(4)环境权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我们看到,国际环境法规定的原则并未融入到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或者说环境权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协调尚有许多空白领域。就环境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而言,存在着两个问题:第一,对传统生态知识的权利认定。土著地区和地方社区所保存的传统生态知识与技术,使人类生存了数个世纪,它不仅维护了生物的多样性,并具有环境持续利用的价值,但是按照现今专利法的规定,传统生态知识与技术无法满足专利权授予的条件。传统生态知识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其民族或种族集体创造、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形成的生态知识、经验和信仰的集合体,因而不能融入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之中。1991年《人权与环境》报告认为,土著人民及其知识是环境保护的重要资源,他们的农业和文化习俗保护着生物多样性,而其社区又是环境掠夺的悲剧性受害者。国际社会注意到传统生态知识在知识产权制度中的缺位,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承认对传统生态知识以权利保护,其第8条规定:“依照国家立法,尊重、保存和维持土著和地方社区体现传统生活方式而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持续利用相关的知识创新和实践并促进其广泛应用,由此其知识、创新和实践的拥有者认可和参与下并鼓励公平地分享因利用此等知识、创新和做法而获得的惠益。”《生物多样性公约》从国际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角度,触及到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缺失。因此,一方面要避免将专利权授予已公开的传统知识,损害培育这种知识的特定地区或社区居民的共同利益;另一方面又要制定专门的知识产权制度,给传统知识以特别保护。第二,对现代生物技术的权利限制。在现代生物技术中对人类造福最大且最具有潜在风险的是诸如克隆技术、胚胎移植技术、基因重组技术、DNA重组技术、细胞杂交技术等为代表的基因工程技术。当代生物技术,特别是转基因技术的大量使用,对经济发展带来很大的好处,同时也存在着影响生态环境的诸多隐患。首先是基因物质污染,转基因生物在自然界中释放,有可能污染自然基因库,打破原有生态平衡,从而影响环境质量;其次是基因生物损害,有的转基因生物或其产品涉及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不利影响;再次是基因技术滥用,克隆人或其器官技术的出现,人与物之间基因交换、移植技术的发明等,如不加以控制并保证其正当使用,将会危及人类社会秩序以及人类自身。
必须看到,现代生物技术正以基因专利的名义在一些发达国家得到保护。根据TRIPS的规定,只要不违反公众利益或社会公德,或不属于专利权的排除领域,所有技术领域的发明都可以申请专利。但是,各国专利制度不仅要遵照TRIPS来拟定,而且也要按照国际人权法与国际环境法的标准进行审视。这就是说,“环境权要求以环境不受损害为基本标准,这一标准不仅是其他权利所没有的,而且是对其他权利的限制。”总之,控制基因专利的授予范围、保证基因专利的正当使用,在不损害环境权利的基础上保护基因专利,这是各国立法者必须考虑的问题。
协调:法益优先 利益平衡
从著作权与表现自由权、著作权与隐私权、专利权与健康权、专利权与环境权四类权利基本范畴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处理知识产权与基本人权关系的一般性结论。
一是关于权利的冲突,应奉行“法益优先保护”的原则。诸如表现自由权、隐私权、健康权、环境权都是国际公约承认的基本人权,上述权利或是人作为主体存在所不可欠缺的自由,或是人之生存与发展的必需条件。相对于知识产权这一财产权利而言,上述人权权利应当具有优越地位即应看作是具有优先性的法价值。实行“法益优先保护”原则,意味着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不仅要符合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的规定,而且不应与国际人权标准相冲突。立法者在为知识产权提供法律保护时,应符合其必须遵守的国际人权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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