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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发展对知识产权法律的影响和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一、 引言

  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对传统知识产权法律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传统知识产权的三大支柱-专利、商标和版权都受到了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发展的深刻影响。所谓深刻影响是指这一影响不仅仅体现在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扩大上,例如在因特网中形成的所谓“域名”(website)是否应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等基于技术进步所产生的新客体在法律中的位置这种技术问题,[1]同时也包括由于上述技术的发展所反映出来的传统知识产权的系统改造问题。有关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方式、域名与商标的权利配置、汉语国家的域名、专利制度的运转以及知识产权侵权的司法和行政救济等方面都面临着上述技术进步所带来的新问题。

  本文拟就当前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对有关工业产权的知识产权法律的部分影响略为探讨,以求能使法律的建设能跟上技术的发展,也使法律的建设促进技术的发展。

  二、计算机软件保护方式的革新

  目前来讲,世界各国对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主要采取的是版权保护方式。美国版权法规定:“旨在直接或间接用于计算机以取得一定结果的一组语句或指令”受版权保护。具体来说,就是用目标代码表达的程序、固定在半软件上的程序和系统程序、应用程序都受版权法保护。[2]从保护的法律要求来说,只要程序注有版权标记并在美国版权局进行了登记,就受到50年以上的版权保护。联邦德国著作权法也规定,“受保护的著作 (1)受保护的文学、科学、艺术著作尤指:1、语言著作,如文字著作和讲演以及数据处理程序”。我国虽然是通过专门条例保护计算机软件,但事实上,我国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也主要通过版权方式进行的。

  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方式有以下几个特点:一、取得保护的法律程序简单,只要具有原创性并在有关机关进行了登记,就能获得保护,有的国家甚至不要求登记;二、保护期间长,一般都在50年以上,因此,特别有利于权利人;三、保护全面。计算机软件作为著作的一种享有传统著作物所享有的一切权利,诸如复制、翻译、改编、署名、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

  那么,采取著作权法的方式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在计算机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究竟有什么弊端呢?笔者认为,计算机软件其核心价值是一种技术手段,通过著作权法对之进行保护存在保护过宽,浪费法律资源以及不利于技术进步等弊端。

  首先,如果我们对计算机软件的性质进行分析,就会发现,计算机软件和传统著作物是完全不同的。作为图书、录音带、电影等传统著作物,其作为商品交换的最终目的是给人以精神上的享受,是最终消费品,消费者购买著作物的目的是精神消费。相比较来讲,除了游戏软件外,大部分计算机软件作为消费品的核心价值是一种手段,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的技术。事实上,计算机软件的价值衡量与传统著作物相比是较为简单的。软件的价值取决于其接近某种目的的水平和达到某种目的的便捷程度。而对于传统著作物来讲,我们既不能以目的为衡量手段,更不能以销售量作为衡量其价值的手段。这是因为,传统著作物的核心价值是给人以精神上的愉悦和美的享受,而作为智慧生物的人对于美和愉悦的需求是千差万别的,具有很强的主观性。

  从目前计算机软件发展的客观事实上来讲,计算机软件的更新换代时间以月甚至以天计,很难想象会有某种软件在长达50年的时间里还具有市场价值(当然,精神价值是不能以时间计算的)。事实上,法律对计算机软件保护50年并不能起到真正的法律应该起到的作用,因为,作为法律规制的对象其本身应该具有权利义务配置的必要性,非稀缺资源例如空气(目前来看)就无以法律配置的必要,因此,这种保护方式是对法律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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