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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发展对知识产权法律的影响和(5)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网络技术的发展同样对专利的地域性提出了挑战并由此给侵权判定带来了困难。举例来说,如果一种专利涉及一种网络改进方法的技术或产品,由于网络是双向、互动的,因此,这种方法或产品有很大可能在空间上是分开使用的。而这种分离往往会造成产品和方法的使用是在不同的国家。那么,根据目前的专利法,法院就很难判定分开使用这种技术和方法的公司(哪怕是同一公司)侵权。另外,随着纳米技术的发展,以后在网络上不仅可以下栽软件,下载某种特定的硬件也正在成为可能。即计算机根据指令在原子层面将材料排列组合成能达到某种技术目的的装置,也就是在一定条件下实现自我复制和小型制造。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某一专利权人在一个国家拥有上述某一纳米技术产品专利,其产品一旦上网,那么除了这一国家外,他几乎无法保护自己的技术或产品不受侵犯。再比如,对于软件专利来说,目前专利法所规定的“进口权”的就无法保障,任何人在任何地点只要将其上网,权利人的进口权就成了“空头支票”,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就成了虚设的权利。[10]同时,上述行为往往无法认定所谓的“侵权人”的行为地,因此,对于法院管辖来讲,也是十分困难的。从某一国家领域内观察到的侵权行为,在操作上可能根本无法认定侵权,或者即使认定也没有强制力量来保证司法判决的执行。

  可以看出,因特网的无国界特点对于传统专利制度的冲击是十分明显的。但网络不是免费的午餐,也不能成为无法无天的“特区”。笔者以为,从法律应对角度来看,为了使网络以及建立在网络基础上的经济长远发展,必须逐步克服专利制度的地域性特点,通过国际协调最终建立世界专利制度,同时加强各国的司法协助来解决这一问题。

  四、结语

  面对因特网和计算机技术的快速发展,法律建设应作出迅速的反应。针对域名与知识产权的冲突,以及网络上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如果长期没有法律加以规范,其不良后果的消除就会愈加困难。尽快将网络纳入法律管理的范畴内是根本的解决办法,而也只有在网络纳入了法律管理的范畴以后,我们才能谈所谓网络上的法律问题。

  「注释」

  [1] 见郑成思,《知识产权论》,176页,法律出版社1998年1月版。

  [2] 见郑成思,《知识产权论》,191-193页,法律出版社1998年1月版。

  [3] 在美国,也“有些判例认为,知识产权虽有某些财产权特征,(但它同时)是法律为实现特定的目的而设立的一种特权(privilege),-”(《美国反托拉斯法对知识产权许可的控制》,王源扩,《外国法译评》1998年2期)

  [4] 参见:尹新天,“数学方法与商业经营方法的专利性问题”,《审查业务通讯》第5卷第1期,1999年1月。

  [5] 张平,“国际互联网络的发展对工业产权保护的影响”,《知识产权》1997年6期。

  [6] 参见:张乃根:“试析全球电子尚务中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1999年3期。

  [7] 参见:曹中强:“商标保护的国际化趋势及其对中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影响”,在“知识产权与知识经济”国际研讨会上提交的论文,1999年10月13-15日。

  [8] 参见:郑成思:《知识产权论》,179-182页,法律出版社1998年1月版。

  [9] 卜方:“因特网对专利法的影响”,《审查业务通讯》5卷3期,8页,1999年3月。

  [10] 参见;卜方,“因特网对专利法的影响”,《审查业务通讯》5卷3期,8页,1999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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