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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在信息时代,软件作为一种智力成果,属于无形资产的范畴,对于企业的信息化和开展信息化经营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对于网络公司和软件企业而言作用更是重大。但是目前多数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对软件的知识产权重视不够,或者认识不深,对软件涉及的知识产权归属关系认识不清。在国外,企业的法务部中一般都单独设有知识产权分支机构,而我国企业甚至根本就不设法务部,有一两个“法律顾问”也只不过是虚设。入世前中美知识产权艰辛而漫长的谈判,入世后中国企业不断遭到的知识产权纠纷的困扰和因忽视知识产权而带来的巨大损失使得中国企业不得不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在此重点探讨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

  根据企业与软件的关系,可把企业笼统地分为两类:专门从事软件开发,升级和销售地软件企业和使用软件开展业务地非软件企业。

  对于仅仅用软件作为工具来开展业务的企业和专门的软件企业而言,软件地来源可有多个渠道:其一是自行开发;其二是委托开发;其三是通过软件使用许可协议获得软件地使用权;最后是通过版权转让协议实现对软件版权的继受。而对于自行开发,涉及的问题比较少,主要就是明确版权的归属问题。因为企业一般需要由工作人员开发软件,这种软件属于职务作品,但应区分是属于一般职务作品还是特殊职务作品。对于一般职务作品,仅指与职务有关的作品,作者在创作过程中很少得到企业提供的指导与帮助,很少体现企业的意志,此类作品的版权归作者本人享有,但企业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同时在作品完成的两年内,未经所在企业同意不得转让第三人使用。特殊作品主要指利用法人或非法人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并由其承担责任的作品,这种作品的作者只享由署名权,而其他诸种权利由企业享有,企业可以给作者奖励。

  第二种方式就是委托开发,一般指企业限于自身技术力量薄弱,也为了节约成本,委托专门的软件公司或个人开发,这主要涉及委托作品的权利归属问题。对于这类委托开发的软件,其版权应通过签定合同来约定,一般由企业获得版权。否则,若未通过合同形式约定版权归属,则软件的版权一般归受托人。为避免软件版权纠纷,企业最好取得软件的全部版权,而实践中有的企业特别是非专门的软件企业常忽略这一点,因之发生的纠纷亦不在少数。

  第三种方式就是企业直接通过软件使用许可协议获得对软件的使用权。但要注意区分是独占性许可还是非独占性许可。企业通过独占性许可协议可以获得在特定范围内对软件的使用,收益,处分的独占权利,而通过非独占性许可协议企业可以获得在特定范围内使用软件的权利或排除第三人在该地域范围内使用的权利。

  第四种方式就是企业通过版权转让协议取得软件的所有权。这种方式获得的权利最全面,企业对其支配范围也比较广,但一般费用高昂,企业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和行业发展特点考虑是否采用。

  这些方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考虑采用哪种方式,但都要注意各种情况下的版权问题。除此之外,与企业软件版权有关的还有这几种软件,企业在维护自身软件知识产权的同时也应给予关注。

  反向工程软件。反向工程是指将他人的目标代码程序利用反汇编,反编译软件使其还原为汇编代码的过程。这是否合法目前还有争议,但无论从技术兼容性角度考虑还是各国立法及司法实践而言都趋向于合法,即不构成对软件版权的侵犯。欧共体和俄罗斯的立法都承认了有条件的反向工程的合法性,旨在在保护软件版权和维护自由竞争方面寻求平衡。具体而言允许竞争者可以自由地分析程序使用的思想,规则和原则,然后在此基础上开发兼容性的产品。但为防止恶意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又要对反向工程进行必要的限制:(1)只有合法用户或“以合法用户名义”才能进行反向工程;(2)“必要的信息”不能从其他途径轻易取得;(3)只能对生产兼容性程序所必要的那部分程序进行反向工程;(4)通过反向工程获得信息不能用于生产非兼容性程序目的,也不能扩散给对开发兼容性产品不必要的第三人,也不能用于开发,制作,销售表达形式类似或有其他版权侵权因素的程序;(5)反向工程不得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地正当利益或妨碍计算机程序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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