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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2)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汉化软件。对于一些外语版软件,为方便国内用户使用,可以将原版软件中某些非内核程序译成中文。汉化软件开发不需经过原软件版权所有人许可,一般不构成侵权。但有两种情况构成侵权:一是未经版权人许可擅自翻译软件中内核程序,这同时也侵犯了商业秘密权;另一种就是将汉化软件与原版软件合二为一并在网站上发布以供用户直接下载。若企业自身制作汉化软件,只要也具备这些条件,同样拥有版权:独立程序;功能在于实现外语版软件的汉化;未改变外语版软件的实质即内核程序;汉化软件改变的只是涉及的文字说明和菜单的外壳。

  黑客破解软件。在日本公司Sega诉Sabella公司游戏软件及解密软件一案中,被告在游戏下载区允许用户下载原告的两个游戏软件且对用户收费并进行一定的限制。但同时还出售一种游戏卡解密,复制软件,可对包括原告的游戏在内的各种软件的游戏卡解密,复制。对此法院判决被告间接侵犯原告版权。但我国目前对黑客破解软件是否侵权还没形成定论,也无相关法律。但理论界和实务界倾向于认定侵权,尤其是对于把黑客破解软件和原软件放在同一网站或“捆绑”在一起供用户下载的行为而言。

  盗版软件。这类软件一般都构成侵权,尤其是使用盗版软件进行营利性活动,而且若非法所得达到法定数额应依据刑法追究其责任。但这又有两种情况,一是自己盗版并直接发布于其网站上供用户下载,这直接构成侵权,可以依法起诉;二是只是利用网站等自身条件从事销售,下载盗版软件的行为,网站自身未直接参与,除非网站知道或应当知道存在侵权行为仍帮助或促成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否则一般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可以先告知其自己是合法版权人,要求其删除软件或停止用户下载,若仍不停止该行为则构成辅助侵权,应承担责任。

  对于上述软件构成侵权的,企业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但企业尤其是软件企业在开发软件之时同样也应尽一定义务,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和公共利益,尤其是不能在软件中设置破坏性程序。江民公司在KV300软件中设置逻辑炸弹一案就给我们这样一个启示。

  加入WTO之后,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应该加强,近来因知识产权引起的纠纷非常频繁,给国内企业带来的损失也难以估量。因此我国企业有必要对于企业知识产权应给予充分的重视,应及时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软件的知识产权,这已成为迫不及待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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