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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赔偿(4)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法官斟酌裁量赔偿原则。无论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条款规定得多么严密、具体(这实际不可能作到),无论是适用全部赔偿原则还是适用法定赔偿原则,都不能排除法官根据开庭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对法律的具体适用,以及在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幅度之内根据个案情况的裁量。智力创作成果损害结果的不易确定性以及案情的复杂多样,使得对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不可能简单化一,如同套用数表。在审判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法官们常常感到确定原告损失、被告获利以及赔偿金数额的困难。感到法律规定不完善,没有可操作性的条款所遵循。而法官们审判的一些好案例和通过判案而确定的某些先进、科学的法律原则,对同类案件又没有法律赋予的拘束力,不能援引。在此方面英美法系国家使用案例法的经验到相对比我们零活和进步。司法实践弥补了许多法律规定的空白,适应了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实际情况。我们不是案例法国家,不少专家不认为人民法院的判例是法律渊源之一。但是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上,应当给予法官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一定的裁量权则是不少专家的共识。因此,在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并且必须赋予法官一定的“斟酌裁量权”,以满足对形形色色案件进行审判的需要。所谓斟酌裁量是要求法官确定赔偿数额必须依据客观事实,依照民法通则和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依靠法官本身的法律意识和审判经验,仔细地分析和判断案情,反复斟酌处理和解决当事人争议的方案,以求公正、公平、合理,并精细、快捷地对案件作出裁判,以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法官在斟酌确定损失赔偿额时,根据总结的审判经验,一般应当考虑以下要素:

  1、受害人所受损害后果(包括财产和非财产)是否严重;2、侵害行为所致某种知识产权保护对象价值降低程度;3、侵害出于营利或其他不当目的;4、主观过错(故意或过失;如是过失,是重大过失还是一般过失);5、侵害行为情节恶劣程度;6、侵权人获利情况;7、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8、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

  精神损害赔偿限制原则。精神损害赔偿限制原则,是指对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享有的知识产权中精神权益损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对侵害知识产权能否造成精神损害,造成精神损害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我国民法通则和知识产权法并没有作明确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该规定中的“赔偿损失”,一般解释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同时,除这四种权利以外的人身权,如隐私权、自由权、贞操权以及生命健康权等不被认为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但重要的是,民法通则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并且法人的名称权等与公民一样得到保护。

  民法通则实施以后颁布的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人身权是指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在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侵权行为的具体法律责任中,规定了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形式。也就是说,侵害著作人身权依法可以适用非财产的民事责任形式,如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等;也可以适用财产的民事责任形式,如赔偿损失。侵犯著作人身权可能造成著作权人的财产损失,但主要是造成著作权人精神利益的损害。如歪曲、篡改他人作品,不一定必然引起作品报酬的减少,也可能会增加。但此种行为却严重侵害了作者的精神利益。对此种精神利益的赔偿,应当属于精神损害赔偿。所以,笔者认为,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赔偿损失,并不排除对著作权人著作人身权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又如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有的学者主张此种行为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有的学者主张是侵犯了作者的姓名权,无论如何是侵犯了属于作者人身范畴的精神权益。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赔偿,除侵犯作者精神权益引起的经济损失外,主要是精神损害赔偿。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具有权利双重性的特点,即人身权与财产权并存,这也就是知识产权中的某些权利能够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客观基础。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可以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著作人身权应当同公民一样受到同样的保护。此外,在著作权的司法实践中,对作者著作人身权的保护已经适用了精神损害赔偿。如对某起为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美术作品而引起的侵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函中表示:“……赔偿损失的范围和数额,应根据原告因侵权行为受到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的全部实际损失,以及本案的综合情况予以确定。”实践证明,只有在充分保护著作人身权,在作者精神权益受到侵害能够得到精神赔偿的情况下,著作权的保护才能称为完整的保护。其他知识产权如商标、专利等虽同著作权有所不同,但侵权同样也会造成知识产权主体的商誉、信誉等关于法人名称权、名誉权的精神利益的损害。某些侵犯法人的名誉权纠纷本身就是企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受侵害的权益当属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因此,知识产权(主要为著作权等)侵权损害赔偿应当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应当说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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