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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法通则》中的知识产权制度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知识产权是公民和法人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我国《民法通则》对此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本文试就知识产权的若干基本问题提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意义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商品经济和近代科学技术的产物。自十八世纪以来,资产阶级在生产领域中开始广泛采用科学技术成果,  从而在资本主义市场中产生了保障知识产品私有的法律问题。资产阶级要求法律确认对知识的私人占有权,使知识产品同物质产品,一样成为自由交换的标的。在这种情况下,便产生了与传统财产制度相区别的新的财产方式-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制度产生的历史不长,它的兴起至今只有两、三百年的时间,但对于推动资本主义社会科学技术和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在当今世界,一个国家知识产品的生产数量和占有容量,往往成为衡量这个国家经济文化水平高低的标志。因此,凡是科学技术发达的国家,都较早地建立和健全了他们的知识产权制度。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知识产品市场的不断扩展,世界各国日益重视知识产权的立法问题;通过法律的形式授予知识产品所有者以专有权,促使知识产品进入交换和流通,知识产权制度已经成为各项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对知识产品的认识出现了有重大意义的突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管理体制改革的决试论《民法通则》中的知识产权制度定,不仅对我国现阶段存在着的商品经济作,出了正确的说明,而且明确地承认技术已经成为独立存在的知识形态的商品。这些科学论断正是我们建立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几年采,经过巨大。的努力,我们先后颁布了《商标法》  (1982年),《专利法》(1984年),修订了《发明奖励条例》(1985年),《自然科学奖励条例》(1985年),发布丁《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1982年)。1986年4月通过的《民法通则》在第五章巾对知识产权作了专节规定,从而为建立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体系提供了指导性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把知识产权直接编入民法中,这在国际上是一个首创,是对传统民事立法体系的突破。知识产权范围十分广泛,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规定,它包括: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关于人们努力在一切领域里的发明的权利,关于科学家发现的权利,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关于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在各国立法中,对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大抵是以单行法规的形式颁布,也有少数国家‘(如苏联)规定在民法典中,但限于著作权,发明,发现权等部分内容。我国《民法通则》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参考了国际上通用的知识产权概念,列举了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各项知识产权,明确简炼,系统全面。

  我国《民法通则》遵照宪法保护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原则,注重保护知识产品创造者的合法权益,授予其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内容的专有权利,并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必须承担的民事责任。这些规定,对于调动人们进行智力创造性活动的积极性,推动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严无疑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知识形态的精神产品,即知识产品产品具有创造性,非物质性、公开性的特点。因此,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权利有着不同的法律特征:

  1、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在我国《民法通则》“民事权利”一章中,第一,二节规定的所有权,债权,属于财产权的范畴,第四节规定的是人身权,包括身份权和人格权两大部分,第三节规定的知识产权,则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结合,知识产权之所以具有人身权的性质,关键在于它的权利客体与权利主体的人身密切相连。这种权利的客体主要是人类脑力劳动的创造物,与特定人的人身相联系。文学艺术作品是作者创造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是发明人和设计人创造的,商标是商标设计人制作的。这种具有人身内容权利千经授予,即与特定的人身不可分离,除依法规定的外,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知识产权之所以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在于知识产品具有财产价值和商品属性。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种非物质财富,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知识产权的主体,是知识财产的受益人,充分享有对其知识产品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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