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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法通则》中的知识产权制度(2)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2、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民事权利。

  生产相同的物质产品,不问其数量如何,都可以分别取得独立的财产权。而相同的知识产品,只能根据法律程序将专有权授予其中的一个。知识产权是一种独占住权利。这种权利一经授予即为权利人所专有,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并受到法律保护。权利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得侵犯这种权利,未经权利人的同意,不能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权利人对这种权利可以自己行使,也可转让他人行使,并从中收取报酬。总之,这种权利只属于对知识产品作出创造性智力劳动的公民或法人。

  3、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限制。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国境以内。一般说来,对有形财产权的保护,原则上是没有地域性的限制,无论是公民从一国移居另一国携带的财产,还是一个法人从一国进入另一国投资的财产,都照样归权利人所有,不会发生所有权失去法律效力的问题。而知识产权不同,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没有域外效力,只有在同一条约参加国之间或者签有双边协定的互惠之间,知识产权才能在有关的第三国取得保护。

  4、知识产权只在法定期限内发生效力。知识产权时间性的特点,是指这种权利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法律保护,—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这一特点是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的主要区别之一。对于有形财产权来说,概无时间限制。只要该财产没有灭失,即可受到法律的保护。在诉讼时效的情况下,只涉及财产权利主体的变更,而财产本身作为权利客体的地位并不会发生问题。

  三,知识产权的种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有: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

  1、著作权(版权)。我国《民法通则》,第94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 (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的权利。

  著作权,是作者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挚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关于作品的权利,各国有不同的称谓。大陆法系国家基于“天赋人权”、学说,把这种权利称之-为“作者权”  (如法国)或“著作权”  (如日本)。英美法系国家从“商业版权”学说出发,把这种权利叫做版权。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著作权与版权并无严格区别,它们作为等同概念,都是表示作者基于作品而产生的专有权利。

  著作权的主体,是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人 (包括公民和法人)。作者是第一个著作权所有人。作者,除了是作家以外,也可以是画家;雕刻家,作曲家,舞蹈家或其他艺术家。这里所说的作者,必须是直接创作作品的人,即是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创作出反映自己的观点,体现自己独特风格的作品的人。此外,根据有关的规定,作者以外的第三人也可以依合同转让或继承转让成为著作权的主体,但他们不能享有作者的人身权利。

  著作权的客体,即是采用各种手段和方式发表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等方面的著述和创作,它包括有口头作品,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舞蹈作品,美术作品,电影作品,摄影作品等多种形式。但并不是所有的作品都可以得到著作权的保护,对受保护作品和不受保护的作品,著作权法一般都有规定。

  著作权的内容,可以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部分。人身权主要有发表权(将作品公布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在作品上署名。和要求承认是作品的作者的权利)。,作品的不可侵犯权(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财产权主要有复制权(制作作品复制晶的权利),展览权(公开展出尚未发表的作品或其复制品的权利)……表演权(通过朗诵,演唱,舞蹈等现场演出的形式传播作品的权利),播放权(通过无线或有线等装置传播作品的权利)、演绎权:(翻译和改编作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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