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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知识产权保护的冲突和解决办法的探讨(3)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3)对“播放”的定义。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3款规定:“播放,指通过无  线电波、有线电视系统传播作品”这条规定显然不包括利用录音机等工具进行的传播,《伯  尔尼公约》第11条之2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下列专有权利:授权通过扩音器或其他任何传送符号、声音或图象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这样伯尔尼公约对作者传播权的保护就要超过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三、中美的知识产权冲突原因分析中美知识产权冲突究其原因:

  1.存在文化差异

  我国长期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对于知识产权的理解与美国存在很大的区别。虽然,我国在宋朝就有关于保护复制权的官方规定,但并没有因此产生现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法,现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大都是引进国外法律制度的结果,所以在人们的思想中,没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概念。就连知识产权权利人同样存在“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的思想,不愿意起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美国已经经过几百年的法制建设,国民的法律意识远远要超过我们。所以,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设,表现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特别是执法问题,是与整个国民素质的提高是分不开的。

  2.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工业有了:一定的竞争力,出口不断上升,与美国形成相当的贸易顺差,这对美国来说,是一个不愿接受的事实。而且美国认为,我国工业化经济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归功于对外国技术的采用,是侵犯知识产权的结果。所以美国必然要求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维护它的经济利益和经济地位。

  另一方面,我国的经济建设虽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佃由于底子薄,基础差,与美国相比,差距明显。这样两国在知识产权上的利益是不同的。我国从总体上讲,还只是一个技术进口国,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必须用大量的外汇来实现,这对于像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是一个沉重的负担。这种经济利益的不一致,对两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显然会造成不同的结果。我们在前面就已经论述,全球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形成,各国在这个问题上的立场,是与全球贸易制度的形成以及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那么中美两国在经济利益上的不同,反映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必然产生差异。

  3.政治主张的不一致

  我国是目前世界上唯一的社会主义大国。美国从它一贯的战略出发,必然要从各个方面遏制社会主义中国的发展。但目前的世界格局是一个多极社会,冷战也已经结束,美国已经无法对别的国家直接发号施令。通过知识产权问题,特别是将知识产权与贸易挂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中国的经济发展。从它谈判的内容采看,美国还希望通过知识产权谈判,为美国文化的侵入提供条件,要求为美国电影等知识产品提供市场准入,即是这种意识形态渗透的反映。这种政治主张上的不同,我国必须认识到,并坚决抵制。

  4.美国试图在知识产权问题上争取更大的利益在1994年的知识产权谈判进行时,正值我国要求恢复我国的GATT创始成员国地位的时候,美国试图借此机会,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得到利益。美国便以我国复关或人关为条件,在知识产权问题上提出了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后来又利用我国努力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国的机会,继续在知识产权问题上提出要求。故在很多情况下,中国的知识产保护,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问题并不很大,只因两国利益不一致产生冲突。

  四、具体的解决办法

  协调中美知识产权冲突可基于以下几点:

  1.维护主权独立,拒绝无理要求在任何情况下,维护国家主权和司法独立,都是必须坚的。在1994年的谈判中,我方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出发,坚持双边贸易关系的平    等互利的合作精神,通过长期磋商,最后美方放弃了要我国改革“司法审判制度,限期修    改知识产权法律,允许外国调查机构在华设立分支机构等不合理的要求,并承诺就知识产权的实施和保护对我国提供援助。这样的态度是有理有节,的,是值得赞赏的,也是以后解决类似问题所必须坚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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