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经济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4)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1、 技术流失问题-自有传统产业为了扩大规模而将技术作为投入引资而被外方带走
我国自有的传统产业为了扩大生产规模,而将技术投入作为引资的条件。但在对技术既没有在国内申请专利保护,也没有在产品的主要出口国申请专利保护,同时在引姿过程中也没有在合同中以及实际的操作中将其作为商业秘密(专有技术)加以强有力的保护。往往在引进外资时疏于防范而被外方掌握了关键技术、甚至于带走了全套的技术资料,使得外方即使没有中方参与的情况下也能够独立生产,结果就是外方抛开中方而使中方丧失了优势的市场竞争地位。典型的事例就是我国当年的“景泰蓝”技术以及“宣纸”技术的失密事件。
为了防范该类技术流失风险,中方应分析技术方案,考虑专利技术保护与专有技术保护方式对技术方案个案的利弊。对于应采取专利保护的应积极将相关的技术方案在国内以及产品的主要出口国申请专利,同时应适当保留在产品工艺、最佳实施效果方面的技术秘密;而对于不适应专利保护或不愿采取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做好保密工作、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在与外商谈判过程中,首先应按照国际惯例与其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协议”以及谈判不成功时的“不使用协议”,必要时可以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有效的担保。
2、 商标淡出问题-原有的著名商标被淡出而丧失市场利益
一个国家,没有几个国际驰名商标和国际名牌,就难以成为经济强国。正是万宝路、可口可乐、IBM、松下、日立、奔驰、宝马、雀巢、皮尔。卡丹、人头马这些国际名牌商品,把美、日、法、德等国家推向了经济强国的宝座。改革开放十几年来,中国的经济发展迅速,成就举世瞩目。然而,令人十分遗憾的是,我们不但没有走近国际名牌,保住我们的驰名商标和名牌产品,反而是大量丧失和消失了。
近些年来,随着无形资产流失的日益严重,人们逐渐意识到了涉外经济活动中的商标淡出问题,相关案例在媒体上也时有报道。我国原有的著名商标在涉外经济活动中被外方有意识地淡出市场的案例层出不穷。外方为了在竞争中排挤掉中国厂商,满足其占领中国市场的需要,往往有意识地选择我国相关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或者知名的厂商进行合资,并借口其品牌是世界知名品牌,使用其品牌有利于开拓市场、打开销路等理由,在合资等协议中一揽子地许可或限定中方或合资企业使用其商标。而中方原来通过几十年创造的名牌在外方的刻意安排下在几年之内就被洋品牌完全取代,为此丧失了市场利益。更为迫切的是,一旦相应的外方品牌的商标许可协议到期,中方将面临极为尴尬的境地-继续使用则面临高额的许可使用费且永远受制于人,不使用则要重新投入巨额资金打造品牌且不一定成功、在与洋品牌的竞争中处于劣势。
在实际操作中,外方可能采取的方式有:
1) 完全限定中方或合资企业的产品必须使用其商标,完全排挤中方原有商标的使用。其商标许可使用费由中方支付或作为外方投资入股的资本金之一。
2) 名为商标互相交换许可使用,且往往是相互免费使用的。短期上看中方似乎得到了很大的好处,但实际上却是:外方并不使用与宣传中方的商标,而中方或合资企业却完全使用其商标并在该外方的商标上投入大量宣传费用,为其商标作大量宣传,扩大在中国的影响。由于商标许可使用是有协议期限的(一般不超过十年),在期限届满之后,如果要继续使用该商标则必须获得外方的许可。此时由于中方或合资企业在该商标上投入了大量的成本,多数已经成为著名或驰名商标,企业已经依赖于该商标,而原来中方的商标由于不使用而在市场上逐渐为人所淡忘,原来中方的著名商标被淡出。因外方拥护商标权,那么一旦外方提出继续使用的高额许可使用费要求,则中方面临鸡飞蛋打的尴尬局面。根据调研得知,南京跃进集团与外方组建的南京依维柯公司就是采取双方免费交换使用的方式。现在其已经开始面临商标使用权问题:那些生产发动机配件的分厂在配件上打上的也是依维柯的商标,在将这些配件供应给总厂时,不会发生争议。但是一旦超出该范围向其他厂家供应这种发动机配件时,则会发生侵犯外方商标权的问题。如此,为了避免侵权则必然只能在较低规模上生产而只满足总厂的需要,限制了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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