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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安全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图书与信息随着数字化和网络化等新技术的实现,人们使用计算机进行大量的信息处理,流畅而迅速地传递信息,整个社会走向高度信息化。在以数字技术为基础的计算机系统中,所有过去概念中的各种著作物似乎都蜕变成单纯数字的排列,无论是语言著作物还是音乐著作物都只用“0”和“1”这种二进制数码来记述。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进步,计算机系统中有财产价值的信息在飞跃性地增加,越来越多的信息具有智力成果性,具有知识产权意义上的财产化性质,成为知识产权法中所称的使用许可契约的对象,同时,信息的安全问题也摆在我们面前。  一、信息保护及目前状况

  数字技术的渗透,导致著作物信息的数字化,数字著作物将变成一个独特的存在,被书籍、唱盘等有体物包装起来的著作物也随着数字化变化,脱离宿主而独立。在网络上,数字著作物是以不加修饰的原始状态存在的,这种存在形态虽然因自由访问给利用者带来方便,但也意味数字可以轻而易举被复制,数字著作物也就无异于自由财产而存在,因而需要通过技术性措施,使数字著作物既要保证它的私有财产性,又要保持它作为“适于流通性质”的存在形态。网上信息内容各异,种类不同,任何僵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案都可能限制信息的传播与科技知识的转化、利用,都有可能损害版权人的利益,这就需要区分在网络接收和传播的信息当中,哪些具有可保护性。1 数据库的保护。数据库因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而构成智力创作成果的,采用视为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进行保护,我国对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给予版权保护,并授予一种不同于传统版权的数据库权。对于独创性的数据库,采用反不正当法保护,对于数据库中包含的程序,作为单独的部分,依照有关版权的规定给予独立保护。2 作品的网络传输。网络中的数字传输,带有暂时存储性与单纯使用性,暂时存储不同于存储在硬盘或软盘内的复制。数字传输不同于发行或出租。因为发行和出租针对的是有形复制体,根据数字信息的传输性质,对其进行产权保护。分为(1)电子出版物;(2)电子商务中的商标;(3)共享软件与免费软件;(4)加密信息。

  我国的信息安全经历了通信保密、计算机数据保护两个发展阶段,正在进入网络信息安全的研究阶段。安全体系的构建和评估,通过学习、吸收、消化的原则进行安全操作系统、多级安全数据库的研制,但由于系统安全内核受控于人,以及国外产品的不断更新升级,基于具体产品的增强,安全功能的成果,难以保证没有漏洞,也就难以得到推广应用。我们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们的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研究队伍力量分散,开发的经费投入不足,研究项目缺乏宏观导向。产品规范不够,产业运作机制尚待理顺,产品还没有形成集成、配套、规模的能力,我们面临的问题依然很多。

  信息安全领域是一个综合、交叉的学科领域,它需要综合利用数学、物理、生化信息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多学科长期知识积累和最新发展成果,需要提出系统的、完整的、协同的解决信息安全的方案。信息安全问题本身就是个错综复杂的难题。比如商业机密的保密问题牵扯面广,每一个国家在信息安全的机密保密方面,都有自己的要求。我国在目前信息安全保密体制上究竟谁来管理?怎么管理?有没有相应的管理方法?一系列的问题接踵而来。

  二、重视网络安全,提高用户素质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00年第4期。63.网络信息化的高速发展的同时,通过跨国数据流,大量有害信息在网上随意流动,相互渗透,大量有害的计算机程序、黑客入侵、计算机犯罪、计算机病毒泛滥、金融犯罪也呈现高速增长,对信息系统造成极大危害。因而计算机住处安全的研究必然延伸到以网络系统、网上住处数据为对象,追求系统、信息数据的抗攻击性、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可控制性方面,是网络竞争能力的重要体现。在未来的军事和经济的竞争与对抗中,不重视网络信息安全,可能因网络的崩溃而促成局部或全局失败,我们必须重视网络安全,防止某些不守规则者利用网络信息的系统弱点达到某种目的,从而减少所谓“信息战”的隐患。为此,我们一定要加强网络安全保护,高度重视维护国家的主权独立和安全,在信息安全的基础上发展我国的经济竞争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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