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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社会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初探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内容提要]:现代技术的发展使图书馆的服务方式和内容发生了巨大变化,本文从图书馆的各项业务工作入手,分析了各项业务工作中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并就“合理利用”、侵权与被侵权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信息;文献

  图书馆是从事文献信息搜集、加工、存贮、传播、研究等活动的场所,其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与知识产权保护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特别是在图书馆角色已发生巨大变化的今天,图书馆除了承担传统的信息收藏、传播任务外,还承担了部分信息出版商整理出版各种形式的信息产品的任务,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也不再局限在如何“合理利用”他人的信息资源,还包括如何利用法律手段,合法地保护自身的权益,因而知识产权问题更加受到图书情报界的密切关注。基于此点,本文将就图书馆可能遇到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信息搜集整理与知识产权保护

  信息搜集是图书馆开展信息服务工作的基础,在此方面图书馆主要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是所收集的信息产品是否为合法的信息产品。我国在199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2年加入《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两个国际公约,在1992年又颁布了《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因此在法律上,不论是国内作品还是国外作品在我国境内都将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有关法律条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或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行为都是侵权行为,其制作作品也就是非法出版物。

  但在过去,有些图书馆由于经费上的限制,往往无力购买外文原版书刊资料,因而只能通过选购一些影印的书刊资料来满足用户的信息需求;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工作起步较晚,整个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薄弱,一些盗版侵权活动还比较猖獗,非法盗印的书刊、音像制品随处可见。这就要求我们的信息工作人员加强法制意识,在文献信息资料的采购过程中自觉地选择正版产品,维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正当权益。

  二、信息服务与知识产权保护

  1、借阅:书刊借阅是图书馆为用户提供的一项主要服务方式。对于著作权人的图书外借,图书馆界历来有“公共借阅权”之争。这里的“公共借阅权”是指著者因图书馆将其所著图书借给读者而获得报酬的一种权利,它在西方国家发展很快,目前英美等国已开始在公共图书馆中推行该制度。但在我国,由于我国的经济、文化还不够发达,若采用“公共借阅权”制度将不利于知识的传播,对于科学技术的进步也会产生消极影响,因此《著作权法》作了明确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这种作法是否合适,目前仍有争议。

  2、复制:复制是使信息得到广泛传播和利用的重要手段,它在《著作权法》中被定义为“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但现代技术的发展,似乎为复制的内涵又赋予了新的意义,光盘刻录、电子扫描,网上信息下载等新型方式都已被看作是复制的重要方式。虽然,在〖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研,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或图书馆、档案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皆属于复制合理利用的范畴,但是由于新的复制方式及其复制对象的特殊性,促使我们不得不重新考虑一些问题。

  首先,将原有的印刷品形式的作品数字化提供给用户使用是否为合法行为,是否产生了新的作品,此点业界目前已基本有了结论即并未产生新作品,在“合理利用”范围内的复制是合法的,但不得出版发行;其次,用户通过INTERNET或局域网下载图书馆放在网上的信息,需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还是可任意复制,这个问题与数字化作品的传播方式的认定有密切关系,现在仍是一个争论的焦点;第三,若用户阅览图书馆放在网上的信息,其暂存于随机存储器中的信息是否已构成复制行为,读者是否有权对其进行各种形式的处理。因此,图书馆在开展复制服务过程中,如果处理不当就极易造成侵权,对此我们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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