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独创性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因此,独创性的判定标准是决定一件作品能否得到法律保护的关键。为了避免因概念不清给司法实践带来的盲目性和任意性,研究和探讨独创性的界定标准,是当前著作权立法和司法的重要课题。本文通过对具有代表性的英国、法国和美国的独创性界定标准进行比较研究,结合我国司法和理论上的观点,从分析不同标准的利弊入手,提出我国宜采取一般原则和特殊原则相结合的标准,即原则上采取“智力投入”的标准,在特殊类型的作品中,则应当 针对作品的特点,在“智力投入”的数量上采取或严格或宽松的判定标准。
[关键词]知识产权 著作权 独创性
一、前言
只有具备独创性的作品才能受到法律保护是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一个基本原则,因此,独创性的判定标准是决定一件作品能否得到著作权保护的关键。作为一种通行的做法,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均没有在立法上对独创性进行定义或给予解释,这为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判定作品的独创性带来了困难,也造成了判定标准的不稳定性和不统一性。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已经10余年,在立法没有明确解释独创性的含义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掌握的尺度不一,不仅在不同类型作品独创性的界定上存在分歧,而且在同类型作品独创性的判定上亦有所差别。理论界更是百家争鸣,百花齐放,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类型作品亦不断出现,导致独创性的界定更加困难。因此,为了避免因概念不清给司法实践带来的盲目性和任意性,研究和探讨独创性的界定标准,是当前著作权立法和司法的重要课题。
国外一些国家的著作权保护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在作品独创性的判定上积累了很多有益的经验。因此,在研究和制定我国标准的过程中,引进和吸收外国的先进理论是非常必要的。本文通过对具有代表性的英国、法国和美国的独创性界定标准进行比较研究,结合我国司法和理论上的观点,从分析不同标准的利弊出发,寻求适合我国国情的独创性判定原则。
二、外国对作品独创性的判定标准
(一)一般原则
1.以英国为代表的“投入技巧、劳动或判断”的标准
英国著作权、外观设计和专利1988年法令明确规定,只有原创的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才能受到保护。
英国法院在很多案件中对独创性进行了解释。在UniversityofLondonPress案中,法官认为:“著作权法并不要求思想具有独创性,而是要求思想的表达形式具有独创性。著作权法也不要求这种表达必须是原创的或惟一的,但它不能是对另一作品的复制或者抄袭。”(注:University of London Press Ltdv. University Tutorial Press Ltd,[1916]2Ch601,第608页。)相似地,在Ladborke(Football)Ltd一案中(注:Ladbrok (Football)Ltdv. William Hill(Football)Ltd,[1964]1WLR273,第291页。),独创性被定义为作品必须来源于作者,而不是对另一作品的复制,并要求有“工作、技巧或者资金”的投入。在英特莱格案中(注:Interlego AGv. InternationalInc.[1988]R.P.C.343,PC.),法官认为临摹美术作品并不产生新的作品,尽管作者投入了很高超的技巧,因为它仅仅是对原作的复制,在视觉上也没有任何新的感受。在其他一些案件中,法官还要求作者有“技巧、判断或劳动”、“选择、判断和经验”、“劳动、技巧和资金”投入。(注:SterlingJ.A.L.,WorldCopyrightLaw,LondonSweet&Maxwell,1988,第 262页。)尽管法官们在判决中的措辞有所不同,但其观点是基本一致的。这些解释最终被确定为两个基本原则:一是该作品并非对他人作品的抄袭,二是该作品必须投入了个人的技巧、劳动或者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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