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保护现状
由于正规厂家往往在推出商品的时候仍未获得专利权,而产品一上市即会遭到仿冒,此时真正权利人由于没有权利证书而无法起诉侵权人。而拿到专利证书之后,产品往往已过了旺销期,甚至已退市,打官司已没有太大意义。
在民事诉讼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1、取证难,侵权人采取分散加工、集中组装的方式,方法秘密,并且一般都具有反侦查意识和手段,难以查到侵权证据。
2、判断是否侵权难,由于礼品行业技术含量并不太高,容易被仿冒,而一些比较精明的厂家只要在被仿冒的产品上稍做修改,打起官司来就很难断输赢。
3、执行难,侵权人多采取地下作业、游击战形式,很多厂家很快就将资金转移,导致执行困难。
(二)、采取著作权保护途径的预期状况
采取著作权保护途径,权利可以通过登记而获得权利证书,程序简单,手续方便,解决了权利人无权利证书而无法起诉的问题。
在工艺礼品外观设计版权登记时,应着重其新颖性的审查,针对工艺礼品的特性确定一个判断相似、仿冒的标准,在这方面,工艺礼品协会可积极发挥作用提供其专业知识,在确立了一个具备可操作性的标准之后,判断难的问题也就能得到相当的改善。
对于取证难问题,一般来说一些较大的团伙作案会有娴熟的反侦查意识和手段,对于这些大案建议加大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力度,给予严厉惩治。
执行难问题,就需要权利人积极行使法律赋予其的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申请证据保全、财产保全、诉前或者诉中禁令等手段,以保证裁判的执行问题。
应当说,采取著作权保护途径能使民事保护状况大大改观,能大大增强权利人维权的信心,相应地不法厂商也就不敢贸然侵权。
三、从著作权保护角度出发,探究工艺礼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刑事保护,从公、检、法三方的分工与配合、现状与预期来论证对工艺礼品采取著作权保护的优越性。
由于工艺礼品的仿冒已越来越严重,并且带有团伙作案的特点,已经给市场经济秩序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加大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力度已是目前形势所需。
(一)、刑事保护现状
受案:由于仿冒厂商一般作案隐弊,受害人对涉案嫌疑人知之甚少,无法准确估量侵权行为受造成损失,使得公安机关在受案时没有相对清晰的涉案事实、具体损失金额等材料作为界定案件性质和分工管辖的依据,使得公安机关不好判断是否受理该案。
管辖:根据现行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由治安部门管辖,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由经侦部门管辖,这样人为地将知识产权犯罪的各个罪名分由两个不同的业务部门管辖,既使得某些案件的刑事管辖界定不清,又使得公安机关与其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公安机关内部部门之间沟通不畅,导致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不能成为一个行之有效的保护体系,大大降低了保护知识产权、维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效能。
罪名认定:涉及到工艺礼品的刑事保护的罪名只有假冒专利罪和侵犯著作权罪,目前现状是从专利保护途径来认定是否构成假冒专利罪,但是由于专利权审批的复杂性和程序的繁琐性导致了以假冒专利权罪来打击对工艺礼品的侵权行为往往是滞后的。并且由于仿冒案件往往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假冒专利罪”的构成要件,使得连专利保护途径都是有名无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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