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定地理标志构成要素时,《里斯本协定》的具体规定很有借鉴意义。里斯本协定中的原产地(地理标志)由三个要素构成。首先,该标识必须是国家、地区或者地点的地理名称。其次,原产地必须用于指示原产于该国家、地区或者地点的产品。再次,产品与地理区域之间存在着质量上的联系,即“质量和特性”必须完全或者主要产于该地理环境。如果质量联系不是足够的,如特殊的质量只是在很小的程度上而不是基本上来源于该地理环境,该名称不是原产地标识,而是来源地标识。地理环境包括自然的因素,如土壤或者气候,以及人文的因素,如该地理区域内生产商的特殊的职业传统。[5](P201)我国修订后的《商标法》中并未明确人文因素的具体内容,对于“质量联系”也规定的比较笼统,建议比照国际惯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椐新闻媒体报道:浙江省在1999年对“龙井茶”的地理标志保护进行了试点性工作,他们根据土壤、水质、气候等因素,在杭州西湖边划定一块大约168平方公里的范围作为“龙井茶”的产区,规定该区域以外生产出来的茶叶不得以“龙井茶”冠名。[6](P45—49)有学者在论证建立我国的葡萄酒原产地命名系统时认为,宜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牵头,组织有关葡萄学、知识产权法律专家以及相关地区的有关管理部门、企业代表,对其生产区域、葡萄品种结构、种植方式、酿造方法及质量控制等方面进行认真调研,形成相应的原产地域命名产品的标准系统,并强制性地实施。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日常的监督与管理。[7](P11—14)笔者赞同这种由国家牵头,地方配合,形成强制性标准的做法。建议在现行立法中尽快明确这一做法,使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形成体系。
3.明确保护地理标志的部门及职能
依现行法律,在管理体制上,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质检总局(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均有权对地理标志予以保护和管理。这一状况造成的负面影响即是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管理权限的冲突和碰撞,给实际工作带来了明显的消极影响。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依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多年来一直承担着原产地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工作。据资料报道,国家工商局商标局从1995年3月1日起开始依法受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注册申请,到2000年底,共收到原产地证明商标申请128件,核准注册的有29件,包括国内的“景德镇瓷器”、“章丘大葱”和美国的“佛罗里达洲柑桔”。[8](P11—14)而1999年3月,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其行政范围内制定了另一行政规章《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依据该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现在的国家质检总局)为原产地域产品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进行审核、确认保护地域范围、产品品种注册登记等管理工作。
这样做的实际后果是,不同行政审批程序造成的所有人不同权利冲突。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登记的原产地域产品标志大多是与既定注册商标相重叠,比如贵州茅台酒、龙井茶等,形成同一产品、同一标志但所有人却不一样,而且会使企业和行会陷入矛盾之中。已注册的证明商标是否必须再到质检局注册登记方为有效?被许可使用人依据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获准的产品标志使用权是否必须再到地方质检局注册登记才能合法使用?那些带有原产地因素的产品究竟是以证明商标注册,还是申报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不同的注册程序产生的效力有什么区别?谁的效力高于谁?企业和行会感到无所适从。
针对这种状况,宜尽快地以立法的形式,理顺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与国家质检局在管理和保护地理标志方面的权限与职能。2003年4月的新《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仍未协调二者的关系。笔者认为宜采取高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协定》效力的立法形式予以协调。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是对标识的保护,更重要的是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生产过程的控制,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管理制度和方法上很难保证产品的质量和信誉。因此,由对产品质量和生产过程有监控能力的质检局负责管理和保护地理标志较为适宜,这样也可以减轻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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