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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战略与知识产权保护(3)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近年在所谓的“经济全球化”中,南北经济发展越来越失去平衡、南北贸易发展也越来越失去平衡,其中知识产权保护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达成时、尤其是多哈会议后,在国际上显现的南北失衡更是有目共睹的,例如,专利对医药的保护与发展中国家公共健康之间的失衡,等等。这些,引起许多人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反思,是必然的。而我们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注意的,正如一位从事专利工作多年的学者所说,在探讨利益平衡时“一个重要原则是要充分注意发展是硬道理,尽可能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而不大可能退回到过去的大锅饭时代。”(参看《中国知识产权报》2004年9月23日,张清奎的文章《我国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其发展趋势》)。在科技领域退回去吃大锅饭,只会使我们永远缺少能与外国企业竞争的核心技术。在文化领域退回去吃大锅饭,只会使我们自己创作的优秀作品越来越少。这种结果并不符合公众的利益。而靠吃作者及吃消费者自肥的侵权者,虽然号召人们回到过去的大锅饭时代,但他们自己肯定不会加入吃大锅饭的行列,却依旧扛着“代表公众”的旗,走着侵权致富的路。敢于站出来维权的作者、名牌企业及其他权利人在侵权人以各种手段打压之下并未屈服,表明了他们并非为私利、而是为更多被侵权作者的利益、为真正繁荣社会主义经济与文化市场创作而斗争。侵权人则无论冠冕堂皇地说些什么,却始终不敢触及自己靠侵权与欺世的“发家史”,不敢谈及非法获利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区别。在这里,不能不插几句《中国知识产权报》1月20日报道的04年十大案例中“郑成思等七专家状告书生公司侵权”一案。

  04年7月我们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七专家状告书生数字公司侵权。在那之后,被告连篇累牍地在各种媒体上发了连篇累牍的谣言为自己解脱。而我们7人则一言未发。因为我们一是不愿被书生利用去自我炒做,二是觉得法院的判决本身比任何人所谈都更客观、更权威。2004年12月底该案已判。海淀法院院长及宋鱼水、李东涛等法官辛勤工作近半年,作出一审判决。这个判决书从法理与司法实践角度看,都非常优秀。该判决书的优点在于:1、用极其简洁的事实叙述明确反驳了书生公司利用网络等媒体为开脱其侵权责任所作的诸多捏造(如说原告做了“伪公证”等等);2、划清了“公益数字图书馆”与“营利数字公司”的界线,而这一直是书生公司在连篇累牍的“声明”及文章中企图加以混淆的;3、批驳了书生公司关于“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已经过时”、侵权也是“一种全新的授权方式”等等自我辩护的歪理。

  可能有一些善良的读者原先感到书生公司的许多歪理在今天的数字环境下“有一定道理”,这个判决书则起到正本清源的作用,它实际是共同为规范网络行业的经营及我国的知识产权普法建设做的努力。

  网络时代大大地拉近了作者与消费者或公众的距离。在过去,即使作者希望把作品奉献给公众,往往也不能不先通过出版社等媒介。网络技术的发展,使作者在今天想要放弃版权或把自己的作品献给公众,只消在创作完成后,直接把作品上载到BBS 即可。如果这时出来一位“正人君子网站”宣布:任何作者要放弃权利,必须也只能放弃给他,即必须把作品无偿地交给他的网站,然后由他的网站再高价卖给消费者(公众)去使用,否则就“失去了作者与公众利益的平衡”。人们一定会立即识别出这是一个伪君子,乃至一个网络侵权人、网络盗版者。如果有个小偷,把各家各户的物品偷来叫卖,失主一旦在其叫卖处指认自己的物品,小偷便“归还原物”;而未能前去指认的其他人,小偷便宣布他们统统认偷了、“放弃权利”了。这个小偷依然是个小偷,决不会因其荒唐的手段而变成了“先进授权方式”的发明人。如果有个网上盗版者,在未经许可也未付费的情况下,把大量他人的图书、音乐或影视作品“收集”到自己的营利性网站(据说其力求“收集”得最全),而后以高价出售(甚至向公益性图书馆出售)其阅读、欣赏等服务,其非法营利行为再“新”,也依旧是个盗版者,道理是一样的。对此,去年底“两高”的司法解释将网络盗版“视同”传统市场的盗版,是很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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