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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侵权行为认定及赔偿初探(3)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赔偿数额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数额为标准。当受害人因侵害所受的损失无法计算时,也可以侵权人在此期间的不法所得的财产利益为计算标准进行索赔。在受害人的财产利益实际损失或侵权人所获利益均无法计算或不易计算时,可以采取综合评估的方法确定赔偿数额。如果权利人因名称权受到侵害而使商誉受到极大损害,影响到权利人的远期收益,权利人也可以视具体情况,提出一定数额的远期利益的损失补偿。譬如,上海华联商厦效益好、信誉高,浙江某商厦使用此名称,为“浙江上海华联商厦”,以其名称作为无形财产投资,按商厦的总投资8000万元的10%折价800万元计算,实际上是以800万元的价金转让名称使用权。无锡上海华联商厦使用该名称后,以每年利润总额的10%作为使用费。此例说明,名称权中的财产利益因素是十分明显的,在考虑索赔数额时,不能不重视索赔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式。

  宋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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