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我国国有企业不重视对无形资产如专利、商标、版权的保护。
近年来,国外机构大量抢注我国名牌商标,我国国有企业商标很少有在因特网“COM”域名下注册以及国内一些机构抢先大量注册他人已使用商标的事例均说明我国企业对依法维护自身商标权益意识的淡薄。在国外,知名企业均十分重视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如日本的三菱、索尼、日立、东芝,美国的IBM等公司均将企业的专利、法务部门拓展为知识产权部,专门研究和处理同知识产权有关的各种事务。
4、 对知识产权法律的宣传、培训、研究尚存在差距。
许多公民或法人单位甚至是参与打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部门,对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知之甚少,对知识产权制度在知识经济发展中的巨大作用不甚了解。国内既懂国际贸易和WTO相关规则,又熟悉知识产权法律业务的专门人才还不多;我国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知识产权的教学和研究尚待进一步加强。
三、 加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几点构想
1、 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
要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介,宣传我国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的有
关法律、法规,特别要结合典型案例进行宣传。只有这样,才能增强全体公民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
2、 从立法上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与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有关规定已相当接近。但在各项知识产权专门立法的具体内容上与TRIP’s 的某些规定尚不一致,甚至存在空白。仍需在立法上加以完善。例如,TRIP‘s要求各成员将“出租权”作为计算机软件作品和电影作品的版权人的权利之一,而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尚无“出租权”的规定;TRIP’s规定任何专利的撤销和丧失均应通过司法审查,但我国现行专利法则规定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宣告无效和撤销的行政决定是终局的;TRIP‘s在强调知识产权的同时,也规定了对知识产权人滥用权利的限制,即当知识产权人滥用请求权和滥用诉权的情况下,司法当局有权要求申请人(或原告)赔偿被告的损失(包括律师费用)。因此,在重新修订版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时要参照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及“入世”后我国面临的形势,扩大上述知识产权法律所保护的客体,以适应科学技术现代化所带来的知识产权的现代化以及全球经济一体化所引起知识产权立法国际化趋势的需要。
3、 加大执法力度,保证各项知识产权法律的有效实施。
司法、工商、新闻出版、文化、专利、海关和公安等与实施知识产权法律有关的部门应加强对知识产权法律的学习,联手打击各类盗版、假冒商标和侵犯专利权等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应严格按新刑法的规定给予刑事处罚,决不姑息迁就。同时执法中树立大局观念,不搞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主义,不搞“利益驱动”,着力提高执法水平。
4、 在行政保护方面,应强化国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统筹协调能力。
在我国目前,商标、专利、著作权分属于不同的政府部门管理。但从世界发展趋势看,作者认为应“合三为一”,即将其统一归国家知识产权局管理;在专利、商标、计算机软件的申请、审查、注册和授权上,应与国际惯例接轨,通过修改法律,使之进一步简化、统一、完善,方便国内外申请人申请智力成果产权。
5、 我国在“入世”之后,首先要全面履行知识产权领域内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世贸组织有一个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如果发生知识产权争端,要通过这一机制裁决。因此,在我国面临即将“入世”之际,应加强对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有针对性地培训一些既熟悉知识产权业务,又熟悉国际贸易和WTO相关规则的专门人才。与此同时,进一步加强与WTO各成员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沟通、协商和合作。

- 上一篇:主权与知识产权全球化
- 下一篇:功亏一篑——评郑成思英文近著《中国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