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知识产权法论文 >
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几个问题(2)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二、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确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但对于减少损害的观念和范围没有界定,对此,国内理论界众说纷纭,其中,被普遍接受的观点为,精神损害是一种非财产性的损害,即精神损害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权利人的精神利益,确切地说精神损害是与权利人的人身权相关联的。知识产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从其特性而言,既具有人身权的性质,又具有财产权的内容,是一项与财产权有关的人身权。“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的性质,决定了它与精神损害行为法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1.故对于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应作广义的解释,即可以确定精神损害的客体包括具有人身权性质的知识产权。因为,知识产权自身的性质决定了对知识产权的侵害既会有权利人财产利益的损害,而忽视了后者的损害,显然是不合理的,而只对权利人的财产利益给予保护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也是很不完善的。所以,在我国格外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今天,给予知识产权权利人精神利益的保护就显得非常重要。实践中,有的法院在对侵犯著作权人署名权的案件判决中,明确指出该行为造成著作权人物质和精神损害,应予以赔偿。这表明“在著作权中,经济利益和精神利益是不可分的”2,著作权人的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同等重要,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然而在大多数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虽然当事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法院明确判定给予赔偿仅占极少数,由此可见,审判实践中,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精神利益的保护是很不够的,对此,我们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或许精神损害数额难以确定是一些法官不考虑给予赔偿的主要原因之一,但我们认为不能因噎废食,从而否认精神损害原则的存在,为了便于实际操作,可以考虑从我国国情出发,制定一个合理的法定赔偿数额,在法定幅度内,针对权利人精神利益损害程度的大小给予不同的赔偿。目前,在没有一个确定的法定赔偿额的情况下,就需要发挥法官的自由才量权,由法官根据现在的国情和具体案情酌定赔偿额。

  三、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问题

  “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权利人对其赔偿请求负有举证责任,在这里,举证责任大致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为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及该损害事实与侵权行为存在必然联系,二是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亦即赔偿依据。一般情况下,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为其赔偿请求提供充分的证据,法院在其举证责任充分的前提下,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并依据法定的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确定赔偿数额。但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不充分或无力举证的,法院是否对其赔偿请求就不予支持了呢?我们认为,不能笼统而定,应视具体情况分析。我们知道,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往往是权利人预期的市场利益,这种预期的市场利益使得侵权行为发生后其损害结果也可能带有预期性或潜在性,值得一提的是这种损害结果是必要发生的,而不是不发生,此种情况应区别于侵权行为没有导致侵害后果的情况,例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其作品,以公开发行为目的,但尚未进行公开发行,此时著作权人可以主张侵权人停止侵害,但不可以主张赔偿损失,因为此时并没有发生侵害后果,如果侵害行为得到及时制止,就不会有损害结果的发生了,而如果侵权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则公开发行的侵权行为肯定会给著作权人造成损害的(此种情况国外法院可以颁布禁止令以制止侵权行为,我国没有禁止令的规定)。对于损害后果预期发生或存有较大潜在性的情况,当事人虽能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必然联系,但对其遭受的损害程度大小无从证明。例如,散发虚假的广告宣传材料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利益之侵权行为,该侵权行为发生初期,其所导致的侵害结果也许尚未发生,但肯定将来会发生;或者也许已经发生,但损害程度大小带有很大的隐蔽性,被侵权人不易查明,因而无力证明,而此时侵权行为人也未因侵权行为获利。在此种情况下,法院就不能简单以权利人的举证责任是否充分来确定应否赔偿,而应首先确认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侵权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然后对于赔偿数额视侵权行为的轻重来确定,对于侵权行为性质轻微影响不大的,可以考虑不予赔偿,侵权人只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即可;对于侵权行为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则应在确定承担上述民事责认的同时,还应确认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可由法院酌定。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