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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2)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3、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战略

  专利战略是指运用专利制度的特性和功能,根据本地区、本行业、本企业的科研力量,以国内外科技、经济竞争对手为对象,努力扩大和缩短技术创新的空间和时间,提高自己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寻求更多的商业机会,赢得国内外市场竞争有利地位。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如何在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把握“度”,就像走平衡木,需要不断调整和探索。如果过于宽松,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将打击他们发明创造的积极性,生产活动缺乏活力和动力,整个国家的经济生活、文化生活陷入死气沉沉的局面。在我国建立自己的专利制度以前,在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的发明创新就处于缓慢发展,甚至停滞状态之下。即使今天,屡禁不止的盗版一开始还让某些“爱国人士”庆幸我们躲过了外国资本家的剥削,但好景不长,我国自己的民族软件业,文化制造业都因此遭受了更沉重的、釜底抽薪般的打击,在萌芽阶段迟迟得不到充分发展。反之,知识产权制度过严,给予知识产权人过多的权利或过长的专利期限,也将损害公众的利益。

  (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国际趋势

  世贸组织时代与“关贸总协定”时代相比,无形财产的重要性大大提高了,在商品贸易与服务贸易两项内容中,实际上充满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因此,知识产权、商品贸易、服务贸易构成了世贸组织的三大支柱。从世界正在向知识经济发展的方向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作用应居首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首次领导人会议北京召开后,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现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1623年英国颁布的《垄断权条例》、1709年制定的《安娜女王法令》以及1857年法国实施的商标法,是世界上最早的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对后来资本主义各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这一时期各国的知识产权法普遍规定,知识产权的确认或保护只适用本国法,其空间效力仅仅限于本国境内。而从19世纪末期起,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伴随着国际商业贸易不断扩大,知识产品的国际市场日渐形成和发展起来,这样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限制与技术和知识的国际性要求出现了矛盾。于是,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6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91年《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等国际条约的形成,表明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开始步入国际化轨道,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开始显示出明显的国际趋势,其大致表现在:

  1、对行政机关处理知识产权纠纷而作出的行政决定进行司法审查

  对行政机关处理知识产权纠纷而作出的行政决定进行司法审查,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论是在知识产权申请纠纷、效力纠纷、权属纠纷还是侵权纠纷中,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程序上或者实体上的错误,均将影响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行政机关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所作出的行政终局决定进行司法审查,是完全必要。这已经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第41条第4款所明确。Trips协议虽尚未生效,但是协议本身却代表国际上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方向。

  2、在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上,依据不同的侵权行为类型,采用不同的归责原则⒊。在侵犯知识产权的归责原则上,许多国家均采用过错责任及无过错责任两种归责原则。在国际公约方面,Trips协议中除明确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行为外,对于其他侵权行为均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知识产权保护上,采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其对权利人的保护力度是大不相同的。在知识产权侵权领域,适当扩大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将有利于司法尺度及保护力度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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