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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亟待改革(3)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就我国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而言,无论是专利、版权、商标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方面的行政执法,多年来在实践中都取得了可观成绩,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兼顾平衡了各方面因素和利益,创造了必要的知识产权法制环境,从特定角度促进了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以专利为例:我国自1985年实施专利制度以来,以年均20%的增长率上升,到1997年底累计已受理专利申请739517件,累计已授予专利362988件,约占申请量的一半;而同期由专利管理机关受理的数千件专利权属、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和主动查处的专利违法案件中,当事人不服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占6.5%.[10]又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后的三个年度,分别查处了不正当竞争案件4000多件、8600多件和11300多件,案件涉及到该法所规范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主要有仿冒、虚假表示、虚假宣传、公用企业限制竞争、侵害商业秘密、有奖销售、药品回扣等),有效地维护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竞争秩序,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1]

  尽管如此,由于法治观念落后、相关立法滞后等多方面原因,我国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许多不可忽视的问题,如:对高新技术带来的日益增多的知识产权纠纷,还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来调整;某些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纠纷处理由行政当局的法律规定与国际条约规范(如Trips第41条第4款)不相符合;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程序、责任和救济制度不够健全;在某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中存在“囿于被动受理、疏于主动查处、懒于积极指导、安于消极行政”的现象;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的组织机构不够健全和稳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执法的方法技术和物质条件尚需完善等等。

  三、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改革的若干建议。新技术革命和经济发展呼唤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创新;国际知识产权共同规范的新变化和发展趋势也不可避免地影响着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运作;实践证明,积极稳妥、目标明确、系统配套、符合实际的主动改革比仓促、混乱、零散、主观的被动改变要有利、有效一些。因此,笔者针对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所面临的挑战和存在的问题与矛盾,从转变观念、调整机制、健全规范、完善制度等方面提出如下建议供官产学界参考,期能促进我国的技术创新、经济发展和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良性变迁。

  1.更新观念,提高认识,营造新型的知识产权法文化环境。在我国,新技术革命冲击、经济转型发展和知识经济挑战等等,使得人们在知识产权方面的认识滞后性日益显露出来。例如,低估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巨大力量以及企业在创新过程中的主体作用,不了解技术创新与经济发展之间紧密联系、相互促进的关系,看不到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的缺陷和危机,否定行政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特殊作用,等等。应通过多种方式的宣传、教育和实践,普遍提高社会成员对知识技术创新、经济社会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和政府适度干预之间关系的认识,在全社会树立起依法加强和改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正确理念,努力营造有利于科技、经济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的知识产权法文化环境。这种新型的知识产权法文化环境,应当体现出对人、对人的创造性和创造物(包括知识资产)、对人的权利(包括知识产权)的高度重视和有效保护的精神。

  2.确立加强和改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指导原则。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改革,要以宪法确定的“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整宏观调控”和“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方针,以及党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为指导,并在制度改革中贯彻如下原则:

  (1)兼顾平衡原则。要正确处理国家、社会、集体、个人之间的权益关系,做到公权力与私权利、公益与私益的兼顾平衡,并明确各自的实现范围和责任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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